新闻公报

 

 

立法会: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 ***************************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十一条在民政事务局政策范围内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这些条文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尽管《香港回归条例》与《释义及通则条例》已列明在解释若干与《基本法》不符或不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的词句时所适用的原则,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这些词句,仍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们必须提出本条例草案,以修订有关词句。

本条例草案建议的修订主要属用语上的更改,例如对 "立法局" 及 "行政局" 的提述现分别以 "立法会" 及 "行政会议"等词代替。

正如其他法律适应化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一样,本条例草案中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在与《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规限无抵触下,即会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这项条例草案建议的修订,可省却了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的工作,我恳请议员支持。

谢谢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