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只有中文)

****************************

  以下是署理工商局局长蔡莹璧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对16条与工商业有关的法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消除在这些法例内与《基本法》相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符的用语。

 条例草案涵盖的16条法例是:

* 《货币兑换商条例》;

* 《度量衡条例》;

*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

* 《香港工业公司条例》;

* 《十进制条例》;

* 《储备商品条例》;

* 《香港工业总会条例》;

* 《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

* 《商品说明条例》;

*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 《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条例》;

* 《消费品安全条例》;

* 《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

*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

* 《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以及

*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

  上述16条法例内的部分用语,例如提及「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和「官方」的地方,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符。尽管《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已就如何诠释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用语作出规定,但在香港法律中继续使用这些用语,仍是不恰当的。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本条例草案,为上述法例作适当的修订。建议的修改大多仅属用语上的更改。

  条例草案内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将会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起生效。

  我希望议员能支持制定本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