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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署理工商局局长蔡莹璧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对七条与工商业有关的法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消除在这些法例内与《基本法》相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符的用语。
条例草案涵盖的七条法例是: * 《货品售卖条例》; * 《进出口条例》; * 《消费委员会条例》; * 《旅行代理商条例》; * 《保护贸易权益条例》; * 《香港贸易发展局条例》;以及 *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
上述七条法例内的部分用语,例如提及「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和「官方」的地方,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符。尽管《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已就如何诠释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用语作出规定,但在香港法律中继续使用这些用语,仍是不恰当的。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本条例草案,为上述法例作适当的修订。建议的修改大多仅属用语上的更改。
条例草案内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将会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起生效。
我希望议员能支持制定本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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