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律政司司长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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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关于居留权问题的动议辩论中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在昨日举行的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我已详细解说解决当前问题的不同方案,以及提请人大常委解释是正确方案的理据何在。致辞全文已在昨天呈交各位议员,而文本在稍后亦可在立法会秘书处的电脑网页上及立法会图书馆查阅。我不打算在此重复昨日的发言。今日我会在几个重点问题上作进一步说明,并对部分人士所提的非议作出回应。

在解释及修订之间作出抉择

首先,我相信法律界人士普遍认同,由人大常委进行解释及修改《基本法》都是合法和能够解决当前问题的办法。然而,解释与修改之间有一项根本性差异。解释,是反映有关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修改,是对立法意图的改变。

估计中的一百六十七万人是否拥有居港权,关键在于《基本法》有关条文的立法本意。在这个问题上,人大常委具有最终裁断权力。接受普通法训练的人或会对这项安排感到陌生,但它反映了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这个事实,而中国的法统属于大陆法系。

当《入境条例》在1997年进行修订,以引入关于“出生时间”及“单程证”的条文时,特区政府及当时的立法机关均相信该等条文反映了《基本法》的立法本意。正如我昨日解释过,该两条条文的根源可上溯至《基本法》颁布以前,而据当时理解,《基本法》中的有关条文是可追源溯始至上述根源的。

鉴于这个历史背景,政府相信有充分理由寻求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文,即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主要的异议

在昨日的内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我曾提及对“人大常委解释”这个方案的反对意见,并已作解说,说明这些意见缺乏理据支持。终审法院的最终审裁权力,不会受人大常委解释所影响,不论有没有解释及如何解释,法院判决均会对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司法独立将会获得十足维护,法官将会继续遵照法律,不偏不倚,无畏无惧地裁决案件,而不受外间干预。香港所享有的高度自治,与在1997年7月1日特区成立以来所享有的,完全相同。

令我感到失望的是,有两个反对人大常委进行解释的论调仍然不断被提出。其中一个是进行解释会破坏法治。直到此时此刻,我仍未听到有任何人能为这项指控提供圆满解释。法治的真义,就是人人都受法律管限,以及由独立的法院遵照法律裁决案件,而不受干预。这些基础原则,丝毫不会受人大常委进行解释所影响。

第二个反对论调是,政府如寻求人大常委解释,便是为大量其他同类申请开创先例,并会导致《基本法》所保证的各种权利被剥夺。同样地,这项指控绝对站不住脚。

(1) 第一,由于人大常委解释不影响终审法院判决,在终审法院败诉的与讼当事人不会受惠于该项解释。且,大部份在法院审理的案件并不涉及对《基本法》的解释,因此不会受目前的争议所影响;

(2) 第二,人大常委的议事规则对哪些人能提交议案是有限制的。寻求解释的人必须说服有提案权的机关,例如国务院,并得到它的支持;

(3) 第三,假设人大常委将会轻率行使解释权是不正确的。事实上,自1949年中国立国以来,人大常委立法解释权只行使过8次;

(4) 第四,如果人大常委决定解释《基本法》,它的解释必定要符合立法本意,《基本法》所保证的权利,不能剥夺。

(5) 第五,当前的问题实属非比寻常,并且是一项关乎哪些人有权加入这个社会作为永久性居民的这个极为基本的问题。如果人大常委只就这样的基本问题行使解释权,便根本没有理据去假设这项权力会任意在其他案件中动辄行使,例如为一宗商业诉讼中的当事人谋求好处。

有论批评政府不清楚列明将来会在何种情况下寻求解释。他们指出应该有某种正式机制或典章,约制政府以避免滥用这个程序。我们注意到这项建议,并会加以考虑。

但我想在此强调,政府只会在最特殊罕见的情况下才会寻求人大常委的解释,并且只会在有充分理由支持下才会采取这项行动。至于人大常委应以何种方式行使其解释权,则完全有待人大常委决定。

关于筹委意见的澄清

有人建议人大常委应澄清特区筹备委员会对居留权的意见是否反映《基本法》的立法本意。部分议员质疑这项建议。

寻求人大常委解释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按它们的立法本意所具有的涵义。然而,还有其他关于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问题未有解决。哪些人士根据该条拥有居港权而哪些人没有,应有其明确性,此事极其重要。缺乏明确性的话,政府便无法妥善规划。拥有居港权人士所需要的社会服务及其他设施。故此,有必要了解筹委会意见是否确实反映有关条文的立法本意,以及如有反映的话,在甚么程度上反映。政府昨日提交的文件中提述该等建议是否有“法律效力”之处,其含义仅限于此。政府无意指出有关建议应获直接赋予特殊法律地位。

更改解释原则?

亦有人批评,假使人大常委藉参照《基本法》有关条文的立法本意而确定该等条文的涵义,便会根本性地影响法院将来如何解释《基本法》。

我并不认为终审法院在其中一宗居留权案件中列出的解释原则,与确定立法本意的做法有任何抵触之处。终审法院曾强调,而我亦在此引述,“为确定有关法律文书(即《基本法》)的真正涵义,法庭必须考虑该份文书的目的,其有关的条文以及在顾及其文意下的措词等......”。

但我同意,在应当怎样解释宪法这一问题上,现今仍有不同流派的学说。美国便是一个例证。虽然美国的宪法已施行二百多年,但是目前仍持续有关于怎样解释宪法才是正确的方法的争辩。于《基本法》施行不到两年这一事实,大家可以想像到,相类似的争辩必会在这里出现。

司法人员的士气

最后,我想回应外界指称政府的决定将对司法人员士气有不良影响,甚至有法官可能辞职的说法。我恳切希望情况并非如此。我明白对部分受普通法训练的律师来说,由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行使解释权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我希望他们会明白在新的宪制架构下,人大常委是可以就《基本法》合法地行使该项权力的。

总结

总结而言,我再一次新强调,在我们现时面对的特殊情况下,向人大常委寻求解释的决定不仅是合法,而且是恰当的。人大常委的解释可在完全不损害法治、司法独立或香港的高度自治的情况下,解决我们的难题。人大常委的解释权是“一国两制”的中心特点,在现时情况下行使这项解释权将确保《基本法》在香港忠实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