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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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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昨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动议辩论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问题的致辞全文:

主席∶

经你批准,我谨藉这个机会扼要说明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所持的理据。我要指出,我们在提出这个议案之前,已充分考虑到各界对我们所提方案的支持和反对意见。这个问题的确引发了正反两方的激烈辩论。这一点我并不觉得意外,令我觉得遗憾的是有些议员质疑个别官员的诚信,及怀疑政府是否全心全意去解决问题,这是不合理的。

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看法,实在不足为奇。我相信在座每一位,不论你是从以往的经验眼,还是为了履行立法和维护法治这个神圣任务,都一定会同意∶对香港来说,没有一件事比维护法治更加重要。大家同是在致力贯彻法治精神。

我曾再三强调,今日也要在此重申∶法治和司法独立,是香港成功的基石,是繁荣兴旺的支柱。维护法治、保持司法独立,正是政府的首要任务。

我知道,政府这次决定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第22条4款和第24条2款(3)段的立法原意,会令一些人质疑政府对于维护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决心,甚至嗤之以鼻。他们当然有权这样做,不过,我会请他们在提出质疑之前,先对事实加以冷静分析。其实,政府在考虑各种方案之前,已顾及立法会议员和广大市民最关注的问题。香港是个建基于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法治社会,我们在权衡利弊,研究如何应付终审法院在一月二十九日的判决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难题时,已致力确保所选择的方案不会损害法治的基础。

我们不会为求一时方便而采取权宜之计。我们的对策必须建基于两项原则,一是完全符合宪制规定,二是与法律没有丝毫抵触。我们绝不会任意妄为,现在如是,以后亦然。我们必须确信所采取的对策不会损害法院的利益或妨碍司法独立,也不会削弱我们的法律体制,而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遵守承诺,维护香港的宪法 ──《基本法》。此外,我们更须确保所作的决定能够符合香港人的最佳利益,因为当前的问题关系到他们现在和未来的福祉。

正如我刚才说过,我明白这个问题所引发的情绪是何等强烈;我也尊重各方深刻的感受和看法。有关居留权的问题,社会各界已辩论了好几个月,而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的利弊,亦已连番公开讨论过。有关辩论大部分都是由立法会和辖下的内务委员会提出和主持的;若说经过这番漫长的激辩后,议员仍未有足够时间考虑未来路向,请恕我不能苟同。经过仔细讨论后,行政长官决定提请国务院,要求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文。行政长官提出要求的措辞,会向大家公开。

我已经细心聆听一些议员的关注和疑虑。他们担心这个处理方法可能会在实质或观感上对法治有影响。大众关注及公开辩论过的课题,在我们进行内部讨论时,同样都经过反覆的激辩。我相信没有另一件事会令社会各界觉得必须结合力量来维护法治。尽管我并不完全同意法律界人士的论点,但我承认法律界人士对维护法治确实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不过,很明显,法律界本身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一致。

我们在处理这个棘手的问题时,已明了上述的关注。不过,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我们就要作出持平的决定,以最公平、最有效的方法去解决这个大难题。我们知道,无论我们作出什么决定,必定会引起争议,而且必须付出代价。

主席,我不打算详述这个决定所涉及的法律、宪制和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已由律政司司长和保安局局长向大家交代。不过,我希望大家从宪制、社会和政治的角度考虑有关问题,我们固然要遵守法律,但也必须实事求是。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我们有了一套新的宪法。这是摆在我们眼前的事实,说得确切一点,就是香港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正是针对这个情况,为了解决一个看似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产生的精妙构想。在香港、内地,以至英国,已有不少人为实践这个构想而花了很多时间和心思,而《基本法》正是他们经过一番努力以及争议辩论之后的心血结晶。

《基本法》保证了香港可享有《中英联合声明》所承诺的高度自治,让我们的社会大致上可一如以往,继续实行法治,以自由社会的形式运作。至于《基本法》带来的最根本改变,莫过于香港终于史无前例地具备了成文宪法。

更重要的是,《基本法》是“两制”在“一国”当中交融之处,因为归根结底,我们享有的不是独立自主,而是高度自治。我们这部宪法是一个主权国的法律文件,是整套宪法的一部分,所以,《基本法》被称为香港的小宪法,并非无因。

香港一向把普通法奉为圭臬,在法制上与内地截然不同,《基本法》把两地的法律制度联系起来,高度发挥“一国两制”的精神。不过,问题的关键亦在于此。因为《基本法》一方面赋予终审法院终审权,另一方面亦保留人大常委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终审法院本身亦已明确认同这些权力。

《基本法》亦有订明修改或解释《基本法》的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可经由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或经由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关于政府对各项方案的看法,以及采纳对《基本法》作出解释这个方案的原因,我们已在昨天的内务委员会和今天的会议上详细交代,我不打算一一赘述。不过,对于我们的决定所引起的批评和关注,我希望藉这个机会回应一下。

首先,我们无意,也从未打算要求终审法院修改一月二十九日的判决。换言之,终审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判决,就是最终的裁决。无论人大常委有何决定,这些判决都会维持有效。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已经获得保障,而且会继续获得保障。

我们作出这个决定,并非因为我们不尊重终审法院或其判决。事实恰恰相反,我们正是因为尊重终审法院的判决,所以才需要循宪法及法律途径,应付这项判决所引致的严重社会经济后果;我相信,任何一个依法办事的司法管辖区或国家在面对如此棘手的难题时,也会这样做。

我们已多番强调,在此我要一再重申,提请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的主要原因,是希望能够按《基本法》的真正立法原意去执行这项法例。换句话说,我们是请求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的有关条文,而不是要就终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这完全是两回事。我要强调,我们是请人大常委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文作出解释,而不是重新解释 - 这同样是两回事。

由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并不会削弱终审法院的权威。终审法院和人大常委都是按照《基本法》,各自发挥本身的功能。同样,我们不应说由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等同剥夺香港的法律权力。香港既未获授予《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剥夺权力之说实不能成立。

我们并不是基于一些凭空造的理由,而提出要解释立法原意。我们之所以作出这项决定,是因为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筹委会多年前所达成的结论,使我们有足够的论据这样做。

有人认为由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会损害司法独立。究竟理由何在?是否言之成理?在任何一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法官都有自由根据法律审判案件。但如果法律修改了,或者出现了权威的法律声明,法官亦有责任按此审判案件。他们与我们一样,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我们的法官就曾经宣誓会拥护《基本法》。

最后,我想谈谈开创先例的问题。基于我们的新宪制架构的特质,在实际推行“一国两制”时,问题总是无可避免,因此,当前的问题迟早也会出现,只不过出现的时间可能比想像的为早。也许在事后看来,这未尝不是好事。回避难题,始终不是最好的处理方法。我们必须更深入研究本港独特的宪制架构带来的各种意义。我也想顺带提出一点∶大家没有理由假定每次法庭作出与《基本法》有关的判决,而判决与我们的意愿相违时,特区政府便会求助于全国人大。

这次要求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的情况是极为罕有的。过去五十年来,人大常委只不过行使了八次解释权,上两次行使解释权,最终令香港和澳门适用的国籍法条文得以放宽,相信两地居民都已大为受惠。我们作出这个不寻常的决定,是因为我们要处理的问题非比寻常。我们选择有关方案时,已致力恪守宪法的规定和符合法制的规范。我们的做法是光明磊落的。

我重申行政长官的承诺∶我们只会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才会要求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我们也十分了解有人关注是否需要设立准则作为日后寻求人大常委解释的依据;我向本会及市民承诺日后会探讨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主席,香港没有用不尽的资源。在这片10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已经聚居了670万人。

我不认同某些人指香港是一个自私自利的社会。我们自己或上一代又何尝不是移民或难民!我们都知道苦日子是怎样难熬的。我们并非对别人的困境无动于衷,只是我们都很清楚,香港这个弹丸之地,实在难以在未来十年承受大批内地人士来港定居所造成的压力。人口增加的压力更会世代相延。结果是服务水准和生活质素肯定会下降,整个社会和本港的经济大为失色。这种情况不论是对本港现有居民,或是对那些突然获得居港权的人士来说,都是不公平的。我们并非背信弃义,而是要面对现实。

大家不要忘记,准许非登记婚姻所生子女来港的安排,将会令合资格来港的人数增添20万。这个数字大约相等于现行每年55 000名内地人士获准来港这个配额的四倍,而在一年365日的每一天,将不断有内地人士根据这个配额来港与家人团聚。此外,受我们这次决定所影响的人士仍可以继续申请来港居留,只是他们必须取得单程证,有秩序地来港。

我也不认为,这事引起一番争议,就显示本港社会甚或政府出了问题。在香港这个讲求法治、行政机关必须向市民负责的自由社会,出现这种情况实在是意料中事。我们处理这件事的手法是公开而坦诚的。我们已就新增人口的数目作出诚实的调查。我认为,清楚交代这些影响深远的重大事情,不能说是危言耸听。如果我们试图隐瞒或造事实,反而会受到市民谴责。任何负责任的政府为未来规划时,都必须考虑所有可能出现的后果。

作出这个决定,是非不得已的。一个社会在面临足以影响世世代代命运的重要关头时,总要果敢地作出决定,但这些决定必须合乎法规,并以有关人等的利益为依归,更要得到这些人的支持。我们本真诚作出这个抉择,在力求符合市民的期望之余,也有必要维护宪法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

我谨促请议员支持本动议。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