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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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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动议二读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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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提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使香港银行监管制度符合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监管银行业的主要原则》;并顺应市场发展,改善《银行业条例》的运作。

《有效监管银行业的主要原则》(《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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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塞尔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发表《有效监管银行业的主要原则》。该套原则订出有效监管银行业的码要求,以供全球监管机构作参考,检讨现有监管安排,并在本身法定权力范围内,尽快推行新措施,处理任何监管不足之处。

  香港金融管理专员(以下简称专员)已根据《主要原则》,对香港状况作出了评估。结果指出香港的银行监管制度已大致符合《主要原则》,但就专员审核认可机构的重大收购或投资、向境外银行注册地监管机构提供资料以进行综合监管、和对银行采取纠正行动的权力三方面,并未完全符合《主要原则》的要求。

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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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一贯的政策,是香港的监管制度应尽可能符合国际监管标准。因此,我们建议对《银行业条例》作出数项修订。

  首先,我们建议引入新条文,规定本地注册认可机构,如对一家公司进行重大收购或投资,而该项收购或投资总值达到该认可机构资本基础的5%或以上的话,须事先征得专员的批准。

  此外,我们建议以新条文取代《银行业条例》第121(3)条,使专员在根据第121条披露任何资料时可附加条件,规定获披露资料的人或其他接获该这些资料的人,须取得专员同意,方可把这些资料转交他人;并且明确规定专员在披露任何关于个别客户的资料时,须附加这项条件。

  第三,为使监管当局对认可机构采取纠正行动时,减少受到机构的债权人提出清盘呈请的影响,我们建议引入新条文,使专员有权在法庭就一家认可机构的清盘呈请作出陈词,并且提出赞成或反对该项呈请的意见。

  除以上三项修订之外,为顺应市场发展,改善《银行业条例》,我们亦建议修订有关条文,使专员可规定所有认可机构公布或披露与它们财政事务有关的资料,以及指明公布或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我们亦建议修订有关条文,容许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可以选择向专员提交它们经审计的周年帐目的文本;或在专员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向专员提交它们所属控股公司的综合帐目文本。

  主席女士,经过以上各项建议修订之后,不但本港银行业的监管会更加完备,完全符合国际认可的标准;而且认可机构的运作亦会更加畅顺,更能迎合市场的需要。这对促进本港银行业的长远发展,及提高本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十分重要。我谨此呼吁各位议员支持这条条例草案。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