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证人保护条例草案》(只发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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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证人保护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证人保护条例草案》。

  本条例旨在为现行的保护证人计划提供法律基础,并加入新的措施,使身处高度危险的证人能彻底改变身分。

  执法机关在调查罪案及检控罪犯时,尤其是涉及有组织或严重罪行,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需依靠证人的合作并在庭上作供。因此,保护证人计划是有其必要的。我们为此计划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表明政府决心打击罪案,鼓励证人挺身作证,及帮助证人克服遭受报复的恐惧。

  目前,警方保护证人组和廉政公署证人保护及枪械组,负责执行保护证人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专业评估证人可能受威吓程度,证人及警务处或廉政公署须签署接受保护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一个上诉机制,覆核警务处或廉政公署就提供证人保护方面的决定。

  我们相信为身处高度危险的证人彻底改变身分,可为证人带来更大的安全感,并提高保护证人计划的成效,因为现行的保护证人计划并不包括更改证人身分,警方和廉政公署只可透过俗称改名契更改受保护证人的姓名,让他们在身分证和旅行证件上使用新的名字。不过,这措施并未能提供充分的保障,因为该人的出生证明书及结婚证书不能作出相应更改。条例草案将赋予有关当局法定权力更改证人的身分,以便为证人提供更彻底的保障。

  我们建议的条例草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为保护证人计划提供法律架构,并对现行保护证人计划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

(二)赋权有关当局更改受保护证人的身分,并根据虚构资料,向证人签发新的,及没有任何更改身分痕迹的身分证件。证人更改身分,事先必须由警务处处长或廉政专员亲自推荐,然后再经由行政长官批准。

(三)规定在未获合法授权或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人披露目前或以前受保护的证

人,或曾被考虑纳入计划的证人的身分、所在地点或危害此等人的安全的资料,即属违法,违者可被判监禁10年;以及

(四)规定政府人员及其他获授权人士,无须因切实执行与保护证人计划有关的职责,而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这会使根据保护证人计划执行职务的人员感到安心。

  保护证人的条例草案早于一九九六年七月提交前立法局,亦得到前立法局的保安事务委员会支持。但因前立法局缺乏充分时间审议,条例草案于1996/97年的立法局会期结束后,即告失效。今天提交的条例草案与1996年提交的草案基本上相同,希望议员支持草案。

  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