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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只发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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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局局长吴荣奎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的演辞:

  主席女士,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为政府在收回海底隧道后,继续营办和管理海隧,提供法律的依据。

  海隧的专营权将于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届满,到时政府会根据《海底隧道条例》第52条,收回隧道,而现行规管海隧的营运和管理的《海底隧道条例》亦将失效及予以废除。

  本年九月一日,海隧将会如其它政府隧道一样,被纳入《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的规管架构之内。由于海隧原来是一私营隧道,运作方式与一般的政府隧道稍有不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车隧道(政府)条例》作出适当的修订,以配合海隧的实际营运需要。

  条例草案的第二条,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只为某条隧道订立规例,以便制订只适用于海隧的交通规例。

  这些规例涉及的范围包括对指定类别的车辆进入隧道加以管制,例如运载第一,二,五类之外的危险品车辆及高度或负荷超过某一指定水平的车辆等。这些管制目前适用于包括海隧在内的私营隧道,为了令这些现有的管制条文不至于因海隧于九月一日成为政府隧道后自动失效,我们需要修订《行车隧道(政府)规例》,让这些规例继续适用于管制使用海隧的车辆。

  此外,条例草案亦把海隧的交通罚则和车辆移走费及许可证费用调整至与政府隧道的同样水平。

  主席女士,我谨动议上述议案。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