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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只发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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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局局长吴荣奎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演辞:

  主席女士,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提高检私营及政府隧道内发生的交通罪行的效率,藉以促进隧道内的行车安全。

  目前,各条隧道受到不同的法例规管。由于这些法例在不同时期制定,对检控交通罪行的程序并不一致。我们在进行检讨后,提出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提议在下列范围内,加以统一:

(1)在交通罪行发生后,隧道人员可以于指定期限内向包括车主在内的任何人仕索取有关肇事司机的资料。这段期限在有些条例之下是三个月,亦有部份条例把该段期限订为六个月。条例草案建议把有关期限统一为六个月,让有关当局有较充裕的时间搜集证据;

(2)处理影像记录和印晒设备证明书作为检控交通罪行的呈堂证供的条;

(3)及虚假陈述和略去资料的要项列为罪行的条。

  此外,条例亦建议容许违反《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的人仕,在被罚款少于二千元的情况下,可以书面方式认罪。

  除了统一对隧道和收费隧道内违例案件的检控程序外,草案同时对《行车隧道(政府)条例》作出技术性的修订,以确认向政府隧道营办商支付管理费用安排的合法性。

  主席女士,我谨动议上述议案。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