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

  以下为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附表2第3及第4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根据《基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段的规定,行政长官在制定附属法规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有鉴于此,条例草案原本建议,凡任何主体条例的条文赋予「总督」制定附属法规的权力,则对「总督」的提述一律改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然而,某项文书是否附属法规,却不一定可清晰划分,因此而引起的争辩亦不易作出定论。政府为了令适应化计划顺利进行,现建议在修正案内采取了一个较「机械式」的做法,就是无论是否涉及附属法规的制定,对「总督」的提述一律改为「行政长官」。而当行政长官行使权力制定附属法规时,所制定的附属法规的标题,将会列明已遵照《基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段征询了行政会议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