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经济局局长叶澍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对七条有关航空及旅游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出适应化修改,使它们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这七条条例是《酒店东主条例》、《民航(生死及失踪)条例》、《香港旅游协会条例》、《民航(飞机噪音)条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条例》、《民航条例》及《机场管理局条例》。
虽然《香港回归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已定下原则,规定若干与《基本法》相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符的用语应如何诠释,但在回归后我们的法典不应继续保留该等用语。因此,政府提交条例草案,对该七条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文本作出必需的修改。
所建议的修订大多仅属用语上的更改,例如提述「总督」或「殖民地」之处会分别以「行政长官」或「香港」代替。其他的修订,例如将给予英国或英联邦其他国家或地区特权待遇废除的修订,亦以《香港回归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所定下的原则为依据。
建议的修订一经通过成为法律,会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我们建议就其中两项修订的实施日期作特别安排。一项修订是关于飞机维修工程师专业资格,根据现时的法例,由英国授与有关资格的人士,均自动获得承认,可以签发特定证明书,现建议将此项安排废除。这项建议修订会自条例制定后在宪报刊登的日期起实施,因为某些飞机经营人或机主可能一直按现有法律,经由这类工程师签发证明书,施加具追溯力的措施令该等已签发的证明书失效并不合理。
另一项修订是关于在本地注册的飞机内的标记规定。现时有关法例只要求以英文写出如「出口」等的标记,为反映中英文均享有同等地位,现建议这些标记须同时以中英两种语文写出。这项修订会自民航处处长指定的日期起实施,让飞机经营人和机主有足够时间遵行新规定。
主席女士,条例草案使以上七条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符合《基本法》,并切合香港回归后的地位,可省却读者理解这些条例时参考《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的需要。我谨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使草案早日成为法例。
完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