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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生福利局局长霍罗兆贞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13条关于医院、诊疗所、精神健康及其他与医疗和健康有关的事宜,如抗生素、药剂业及毒药、吸烟以及防疫等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必须的适应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以及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条例草案建议的修改,主要属于用语上的更改。例如提述“the Colony”及“立法局”的地方,分别以“Hong Kong”及“立法会”代替。对于提述“总督”及“总督会同行政局” 的地方,则分别以“行政长官”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代替。某项条文先前赋权“总督”订立附属法例,根据现时修改的建议,在有关条文提述“总督”的地方,亦只以“行政长官”取代,虽然在这项安排下,《基本法》第五十六条中,行政长官制定附属法规前须征询行政会议意见的规定,未有在有关条文中列明,但当行政长官行使这项立法职能的时候,仍然需要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条例草案亦规定,在《香港人权法案》第12条的规限下,建议的适应化修改大多在通过成为法律后,即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我希望议员能予以支持,通过条例草案。
主席女士,我谨此动议议案。
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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