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

以下是工商局局长周德熙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这条例草案就生产通知书制度订定法律条文,以巩固生产通知书制度的法律地位,从而加强香港海关执行纺织品及成衣出口管制的权力,和维持有关制度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一九九六年七月,政府因应本港主要贸易伙伴就产地来源规则所作出的修改,修订了本地的裁剪及车缝成衣产地来源规则。在经修改的产地来源规则之下,政府需要就裁剪及车缝成衣的制造过程进行实时检查,以确定制成品符合香港来源的规定。根据现行的生产通知书制度,制造商若要出口裁剪及车缝成衣到受限制市场,必须遵照工厂登记的规定,在生产开始前三个工作天内呈交生产通知书,以便贸易署知悉有关生产详情,及让香港海关人员就制造过程进行实时检查,以确保制造商遵守香港产地来源规则。

目前,生产通知书制度的法律基础源自《进出口条例》及其有关附属法例赋予贸易署署长的一般权力。从执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安排并非十分理想。因此,我们须要对《进出口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进出口(一般)规例》作出修订,以加强生产通知书制度的法律根据。有关修订可加强海关人员的执法能力,利便检控工作。

条例草案的另一个主要目的,是让贸易商可采用电子数据联通服务向贸易署呈交生产通知书。为了提高工商界的效率和竞争力,政府已与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提供电子数据联通服务,处理各类主要政府贸易文件的申请。工商界现可透过这项服务办理受限制纺织品出口证和呈交进出口报关单。我们把生产通知书订为法定文件的同时,亦须要把电子数据联通服务推展至办理生产通知书,为贸易商提供一个更便捷的途径呈交贸易文件。

我希望议员能支持《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