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是一向持续进行的成文法改革工作的一部分,目的是废除已过时的法定条文、消除法例中不恰当和不一致的地方,以及为改善部分条文而作出多项不至于要另订条例草案的轻微修订。

有关刑事法例的修订

我会先阐述涉及刑事事宜的条例草案条文。

现行法定条文并无规定,被羁留在劳教中心、戒毒所或教导所的人如因另一项罪行而再被判处在任何一间这类机构羁留,原有的羁留令、监管令或召回令应如何处理。条例草案第3至5条订明在这些情况下的适当处理方法。

第8条废除"一年零一日"规则。根据这项规则,凡涉及伤人事件,受害人如在事后超过一年零一日才死亡,疑凶便不能被控以杀人罪行。随医药及科技日益进步,这项规则现已变得不合时宜。

第9至12条修订《精神健康条例》和《医院管理局条例》,确保如需证据证明某人的精神状况,提供证据的人士必须是医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八年三月设立的专科医生名册上的精神科医生。

第13条修订《刑事罪行条例》第153A条。该条涉及封闭曾两度发生某些色情罪行的处所,其中规定在处所首次发生有关罪行后,必须刊登警告通知,并在通知中载列适用的《刑事罪行条例》条文的内容。拟议修订解决了在同一份报章上刊登多于一项通知的问题,订明有关条文的内容只须刊登一次。

第14条澄清《刑事罪行条例》第159E条可能有欠清晰的地方。该条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生效,旨在废除普通法中的串谋罪。拟议修订确保在该日前作出的串谋行为,仍可根据普通法予以检控。

第25和26条修订《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准许把那些被判无期徒刑而并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移交回港。现行法例并无这方面的规定。

其他修订

我现在要讲述其他不涉及刑事法的修订。首先是产权法。

目前,土地权益按揭人如联络不上承按人、遗失按揭文件,或不知道偿还按揭限期,便无法清偿按揭金。第6和7条修订《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容许在这些情况下把仍未清还的按揭款项缴存法院,然后由法院发出命令宣布有关物业再无该项产权负担,让按揭人可以把物业出售或发展。

第17至24条修订《核数条例》,授权审计署署长把对若干帐目作出核证和报告的职责或权力,转授予审计署其他首长级人员,从而腾出时间执行更重要的审计工作。另外又提供法理依据,让审计署署长审核由指定法院和审裁处持有的诉讼人储存金,以及若干并非一般所谓"公帑"的指定基金。

第44至47条确认20项因一时疏漏而没有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附属法例的法律效力。这些附属法例中,有15项是指定条例生效日期的公告、三项是对法例作出轻微修订的命令、两项是关于政府办事处和人员名称的更改。

第16条容许当局委任前高等法院法官在监管释囚委员会和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担任职务。

第27至39条因应《幼儿中心条例》易名为《幼儿服务条例》而对多项附属法例作相应修订。

第40至43条因应多个国际组织更改名称而对多项附属法例作相应修订。

第48和49条对多条条例略加修订,以统一用词,并确保中英文本一致。

第50条废除若干冗余的法例。

正如我较早前所说,条例草案是对香港成文法加以整理并稍作改革的持续过程的一部分。

主席女士,我谨请本会通过条例草案。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