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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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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旨在对资讯科技及广播局政策范畴内的几条条例中的一些用语作出适应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及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这些条例分别为《电视条例》、《电话条例》、《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电影检查条例》,以及《外层空间条例》。

  我们已在《香港回归条例》中,就《释义及通则条例》加入了附表8,以阐明在诠释香港于回归后沿用的法例时所需采纳的原则,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但除此之外,我们仍需将香港法律内一些与《基本法》不符的用语予以修改。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正是对一些不恰当的用语作出适当修改。

  本条例草案亦规定,在香港人权法案第12条规定下,有关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会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主席女士,本条例草案除了使我刚才提到的六条条例符合《基本法》,并正确反映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之外,尚可将《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内适用的规定纳入这几条条例内,使这些条例的内容更加全面,免却在查阅这些条例时须同时参阅《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我谨请议员支持这项条例草案,使草案早日成为法例。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