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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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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黎高颖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更新和简化《公司条例》内一些条文,包括引入合并宽免的安排、减省申报董事资料的要求、以及引入新的法定程序,让有力偿债而不营运的私人公司透过简易的申请去撤销注册。此外,草案亦提出其他技术性的修订建议。

  我首先要多谢由何俊仁议员出任主席的条例草案委员会,很有效率地完成审议该条例草案的工作,并对草案内多项建议表示支持。与此同时,他们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亦提出了一些宝贵的建议。

  我亦感谢香港律师会、香港公司秘书公会和香港经理秘书有限公司,就条例草案提交的意见。此外,我对香港会计师公会表示谢意,因为它在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草案内关于「合并宽免」的条文时,协助我们向委员会提供了专业和技术性的资料。

  经过与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商讨,以及考虑各有关团体所提出的意见后,我在稍后将会动议五项建议修正。其中两项修正案是应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建议而作出,另外三项修正案主要是技术性的修改或是相应修订,上述的修正案已经由条例草案委员会审核,并获得委员会支持。我将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修正的内容作出详细解释。

  在我们和草案委员会的讨论中,议员对于建议的法定程序,让有力偿债而不营运的私人公司申请撤销注册这一项新的项目,表示关注。我们明白其中一个重要焦点,就是议员期望在向税务局局长申请「不反对」通知书这个步骤,必须得到当局尽快处理,这样才符合这个建议的原意,即是提供一个简单和快捷的途径,让有需要的私人公司去选择申请撤销注册。我相信公司注册处处长和税务局局长会紧密合作,为这项新的服务制订一连串的工作程序,以确保有关申请能获得最有效率的处理。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内多项条文,都是为了切合本港商业社会发展的步伐而作出,主旨在为香港缔造一个更好的营商环境,在此大前提下,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和我在稍后提出的数项建议修正案。

  谢谢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