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公司(修订)条例草案附表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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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黎高颖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附表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建议修正附表,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建议在附表加入新的第1A段,旨在修订《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令》附表1;列出根据建议的《公司条例》第291AB条向法庭提出申请的有关费用。这是一项补充相应修订。

  建议在附表加入新的第4及5段,旨在相应修订《税务条例》,引入一项由税务局提供的新服务项目,该服务项目是税务局局长应申请人根据本条例草案第22条,即建议的《公司条例》第291AA条申请将一间私人公司的注册撤销前,按第(3)(b)款规定,必须附有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书面通知,述明税务局局长并不反对撤销该公司的注册。建议加入《税务条例》第88B条,就是赋予税务局局长权力发出该书面通知。我同时建议修订《税务条例》加入附表11,订明提供上述服务项目的收费,收费的原则是以收回成本计算,每一项申请的费用是350元。有关这项建议的规定,以及为了提供是项崭新服务的收费项目,都已经过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和获得他们支持。

  谢谢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