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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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附表1至24,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在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时,有关的条例草案委员会和政府同意了就保留条文作出的修订建议,而本修正案内容是符合该修订建议的。

政府建议修改本草案内的保留条文,删除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而加入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这项建议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附件三第10项的规定中,所列出的文本而作出的。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