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案(只有中文)

*************************

  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黎高颖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时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附表6,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案》旨在对7项与财经事务有关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出适应化修改,使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我们原先根据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第19项的条文,建议将本条例草案附表6第1、第2、第3、第9(b)及第10条各条款中「国家或地区」这字眼修改为「国家或地方」。

  于4月底通过的《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则将具同样意义的同一用语,即「国家或地区」,作适应化修改为「国家、地区及地方」。为使各法例贯彻一致,政府现建议将本条例草案附表6有关条款中「国家或地区」的字眼修正为「国家、地区或地方」。

  谢谢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