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星期五)在尖沙咀街坊福利会午餐会席上关于居港权争议的演辞:
游俊英理事长、苏仲平监事长、尖沙咀街坊福利会的各位朋友、各位来宾∶
我很高兴今天有机会来到你们的午餐会,与各位街坊朋友共聚一堂。贵会历史悠久,从很久之前开始,你们在弥敦道古色古香的会址,已经是尖沙咀其中一个标志,贵会长期为坊众服务,声誉昭着,实在是同类组织中的表表者。除了对成千上万服务对象提供实质服务外,在会务开展过程中亦培养了一批人才,在不同岗位上为香港的社区建设出力。种种成绩,与一群热心会务、出钱出力的有心人和精英的投入,是分不开的。我今日承蒙游理事长和苏监事长的邀请,与旧朋友碰面,又认识了一些新朋友,还有机会发表讲话,实在是我的荣幸。
今日的讲题,是“居港权争议的真象和教训”。这个话题可能闷着大家,那么就乘机午睡片刻吧。
庄子谓:「子非鱼,焉知鱼之乐。」这说明了一点,我们的判断,很受我们所处的环境影响,如果我们只用我们的标准和价值,去看待不同环境之下的人和事,必然会出现偏差。
事件的起源要追溯到一九八四年中英两国就香港前途发表的联合声明,其中规定香港人在外地所生的子女有居港权。根据联合声明起草的基本法,其中一款规定两类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也享有居港权。特区筹备委员会通过了正式的意见,认定有关条文应该理解为规定只有在子女出生时,父亲或母亲已经是居港满七年的永久性居民,子女才享有居港权。特区筹委会的报告收纳了这项意见,并且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接纳。
特区成立后,临时立法会通过法例,落实基本法之中关于永久性居民身分的规定,筹委的意见亦得到反映,其后有人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居港未满七年的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也享有居留权。这个要求未得到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接纳,但在终审法院却获得接纳。终审法院解释基本法,认为基本法的立法本意,是容许居港未满七年的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享有居港权。
港府进行调查,发现若按照终审法院对基本法条文的解释,即时有资格来港的人接近七十万,待他们住满七年后,他们为数近一百万的下一代亦可来港。政府在十年内为对这些新增人口提供各项服务,所动用的支出估计达七千亿元。
事情很清楚,终审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会为这个弹丸之地带来无法承受的压力,难免分散了香港达致经济转型所必需的资源。举个例说,在座各位不少朋友是为人父母,你们愿意见到教育署把经费和官员的精力用于提高教育质素,还是用于张罗新学额以满足激增的需求呢?其余住房、医疗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需求,都将成为对特区的压力。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特区政府必须为整体港人的长远利益着想。特区政府和我本人,绝无排拒新移民的意思,我希望没有人会这样。但我们必须衡量社会的承受能力,如果对服务的需求远超过承受能力,对每一个人都没有好处。
经过慎重而全面的考虑后,政府决定要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条文作出解释,了解基本法的立法本意,是否要让这许多人来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法律既有明文规定,人大常委会和特区政府依法行事,有十足法理依据,指人大常委会释法是破坏法治的说法,是立不住脚的。
既然政府的行动于法有据,为甚么有部分人士有这样强烈的反应呢?我认为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很多在英式普通法法制下受训练的人,一时间不能接受香港最高级的法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有机会被在北京的人大常委会所扭转。因为这一种称为「立法解释」的权力,在英式法律制度里面是没有的。
在这里,我必需谈一谈一些比较基本的法律概念,希望对你们了解事件的真象有帮助。当今先进国家所采用的法律制度有两大流派,一是英美加拿大澳洲等地采用的普通法制度。香港因为与英国的历史渊源,也是沿用普通法的。另一流派就是欧陆国家所采用的大陆法制度。中国的法律制度近乎大陆法制度。
两个制度的主要分别,是在普通法制度中,法官的判决会形成有约束力的先例,后来判案的法官要遵循。例如在一宗案件中,包青天法官裁定尖沙咀街坊福利会是慈善团体,不是政治团体,则如果其他法官要判其他街坊福利会是否政治团体,便要照包法官的判决办事。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官甚至可以说有某种订立法律的权力。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仅限于演绎法律,对法律作出修改、澄清或权威性表述的功能,被认为是应该由人民选出的议会负责,而不是交由委任产生的法官进行,因为议会最能够准确反映人民的价值观和意愿。如果法律有不清晰的地方,应该由订立法律的立法机关去澄清。所以有一些国家实行「立法解释」制度,法律条文如果要解释,便由立法议会作出。
中国也实行立法解释的制度。一来中国的法律制度受欧洲影响,二来中国幅员广阔,各地情况不同,全国性法律的条文,不可能写得太具体,而是列出概括的原则,细微之处便由地方法规补充,或者用立法解释的方法补充细节,以适应个别情况。例如人大常委会曾就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实施进行立法解释,照顾香港特殊情况,令到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人可以继续使用外国护照作为旅行证件,便是一个进行立法解释以利便法律执行的例证。
为甚么是由人大常委会作立法解释?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开会一次,最重要的法律才由全国人大制定。由三千人大代表选出一百六十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会期频密得多。常委会有权行使人大的大部分权力,包括立法权力。由于人大常委会紧密参与立法过程,故此被认为最能掌握立法本意,是进行立法解释的适当机关。
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并不经常行使,自一九四九年立国以来,只行使过八次,一九八三年前只行使过六次,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严格来说,只有最近期的两次才算是真正的立法解释。无论如何,总之可以下结论说,人大常委会行使这项权力是非常慎重的。
其实不管是普通法制度或大陆法制度,大多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民选立法议会享有最高权力,以英国为例,国会可以立法推翻法官的判例,甚至扭转法官在个别案件的判决。在六十年代便有过这样的事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驻守缅甸的军队炸毁了一间石油公司的石油设施,以免落入日军之手,后来石油公司提出诉讼索偿,英国的终审法院判石油公司得直,但后来国会立即通过法例,令到石油公司打赢官司也不能获得赔偿。这件事说明了立法议会以立法行为,扭转法院判决,是获得接受的做法。
英国国会只有订立法例一种立法行为,可用以扭转法院的判决,但中国的人大常委会却有两种立法行为,第一是修改法律,第二是对法律进行立法解释,同样可以达到效果。不过立法解释对接受普通法训练的香港法律界是陌生的概念,有人有疑虑,是可以理解的。
但我想强调,特区政府现在不是要寻求推翻判决,令打赢官司的案中当事人落败,而是寻求一个最权威的解释,看看究竟哪些人有居港权。这样不会损害法院的终审权,因为案件到了终审法院,便会得到最后裁决,人大常委会有最终解释权,没有审判权,而终审法院有终审权,但没有最终解释权,人大常委会和终审法院在基本法之下可说是各司其职,终审法院的权力不受影响。
有人指出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会损害终审法院威信,损害司法独立,破坏法治,损害高度自治等等。这些是很严重的指控,但其实细心分析之下,都是没有理据的。
首先,人大常委会和特区政府依照基本法行事,所采取的行动都有十足法理依据,依法行事,怎会是破坏法治?我很遗憾,有些人因为觉得政府的政策决定不可取,在反对之余把法治拉了下水,将一件合法合宪的事,危言耸听地形容为破坏法治。要知道在外国投资者眼中,香港的法制健全,是我们的一大优点,毫无根据地宣扬「法治已死」的不正确讯息,可能令部分不明白真相的投资者却步,这是真正的自毁长城。
说到法院威信。终审法院本身亦已表明会接受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权威性解释。英国法院的威信,也没有因为所作判决被国会立法扭转所影响,正如下级法院的判决也经常会被上级法院推翻一样,难道这就会令下级法院不受尊重吗?
说司法独立会受破坏实在有点杞人忧天。司法独立就是法官在判案时不受行政机关或任何人干预,可以依据法理独立判案,在这次事件之后,我深信香港的优秀法官仍然会秉公判案,不会觉得有压力要作出对政府有利的判决,市民和政府有纠纷,仍会有信心到法院寻求公道。事实上,政府每一天都有打输官司,从前如此,现在和将来也是如此。我们应该对香港的公正不阿的法官表示信任。
高度自治方面,更加不用担心。特区成立这两年以来,中央对落实港人高度自治的决心是有目共睹的,即使最挑剔的人,亦不得不承认这一点。中国在联合声明之下,有责任保证香港居民的各项权利。中国政府信守国际协议的纪录,一向受到国际间的推许,我们根本没有担忧的理由。而且这一次事件已不是纯香港内部问题,事件涉及数以百万计的内地居民是否有居港权的问题,涉及内地居民出境管理的问题,涉及内地机关与香港法院对基本法有不同理解的问题,也涉及一个香港无力自行解决的人口压力问题。寻求中央协助,与在新机场事件中寻求深圳黄田机场协助一样,不影响高度自治。
又有人说事件令终审法院成为半终审法院,政府打输了官司便可以请人大常委会出手反败为胜等等。这样的说法是有误导性的,因为人大常委会只有解释基本法条文的权力,不可解释香港法例,也不可介入案件审讯。再有类似情况出现的机会微乎其微,而且香港政府明白一部分人士和国际社会的关注,若非目前有一个逼切、重大、而香港无法自行解决的罕见难题,根本不会考虑寻求中央协助。我们要记着,堂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怎会可以呼之则来,被特区政府用作打赢官司的工具?开国以来只行使过寥寥数次的权力,怎会轻率行使?更何况特区根本没有权力直接向人大常委提案,而是要通过国务院进行,国务院又怎会成为特区政府的橡皮图章?
在这一刻,人大常委正在北京开会,事件很快可望告一段落。香港人应该在这次争议中汲取甚么教训?我认为是大家要开放眼界和胸襟,多认识内地的制度,接受内地有内地的法则,不要理所当然地认为香港的一套就是最好的一套。亚洲金融风暴,令香港人从淘金梦中惊醒,发现炒楼炒股始终不是安身立业之道,现在大家都在积极讨论经济的出路和竞争力,这是令人欣喜的,在未来的日子,要面对各地激烈的竞争,我们其中一个显著优势,就是背靠中国大陆这一个世界上最有发展潜力的庞大市场。但我们在发展利用这个优势的过程中,也要面对内地城市的竞争。香港要继续走在前头,必须要放下夜郎自大的心态,好好熟习内地的事物,接受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发展而成的内地制度,这样我们才能够确保香港在一国两制之下继续繁荣。先有一国才有两制,如果我们处处自认为优越,对内地的事物加以排拒,一国两制岂会有成功指望?
一国两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构思,并无先例可以借鉴,香港正如一艘船,驶入未经勘探的水域,船上的人如果只顾着留恋所熟悉的旧环境,不肯正面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这艘船是永远不能抵达彼岸的。
这一次居港权争议不论结局如何,始终仍会有大量内地同胞在未来的日子移居香港,假如他们能够好好融入社会,他们便是我们的生力军,新动力,而不是部分人士所认为的负累。特区政府当然会尽力提供各项服务,但最关键的,还是在社区层面上的支援。我们之中大部分人,都是从内地移居香港,或者是这些移民的子女。香港社会为我们的家人和我们,提供了安居乐业的机会和环境。现在是为新移居香港的同胞出力的时候,我们是责无旁贷的,毕竟他们是香港人的亲人。血浓于水,以香港今日的经济成就,实在不应该听任我们社会的新成员自生自灭。贵会的信条,是「守望相助,休戚相关,患难相扶,移风易俗」。我恳切希望贵会同寅,能够继续努力,服务坊众,建设和谐社区,支持鞭策特区政府,共同为国家及香港新一轮经济腾飞创造条件。
最后,我再一次感谢你们的热情款待,祝你们的会务,蒸蒸日上,又祝在座各位朋友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