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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二读《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
草案旨在赋权予执法机关,向涉嫌犯严重罪行的疑犯抽取体内和非体内样本作法证科学分析,加强执法机关打击罪案的能力。体内样本包括血液、尿液、精液等。非体内样本包括唾液、头发、从人体口腔取得的细胞样本等。
目前,执法机关并无法定权力向疑犯抽取身体样本,作法证科学分析之用。除非疑犯同意,否则执法机关无法获取该等样本。
法证科学分析是用科学方法,把从疑犯身体获得的样本,与案发现场遗下的样本,作出科学分析及比较,从而为案件提供关键的破案线索或证据。法证科学其中一种最有效的分析就是DNA纹印分析方法。由于科技突飞猛进,现在可以使用「口腔擦棉法」从疑犯口腔内拭下细胞样本,就已足够作DNA纹印分析之用。该方法迅速而有效,并且侵扰性低。DNA纹印是以一系列数字来显示,它的鉴认能力很高。把疑犯的DNA纹印跟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质的DNA纹印核对,便可以十分准确地断定疑犯曾否在现场出现。
就抽取非体内样本而言,草案规定执法人员必须获得一名警司级或以上的人员授权,或一名对等职级的执法人员的授权,该名执法人员必须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涉及一宗严重的可逮捕罪行,即可判监五年或以上的罪行,并相信样本有助确定他是否涉及有关罪行,才可授权向该疑犯抽取非体内样本。执法人员亦必须向疑犯告知抽取其身体样本的理由和目的,及已得到适当授权这样做。
至于抽取体内样本,由于侵扰性较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草案亦规定一定要获得疑犯书面同意及裁判官的批准,裁判官并有权在必要时进行聆讯。
草案亦订明若有关人士未被落案起诉,又或者该人被判无罪后,其样本及其分析结果,必须尽快予以毁灭,这样可确保样本及有关资料不会被滥用。
如果疑犯被裁定触犯严重可逮捕罪行,他的样本也须在审讯完结后尽快予以毁灭,但他的DNA纹印将会储存在DNA资料库,作为日后查案用途,DNA资料库将大大加强执法机关打击罪案的能力。
为保证DNA资料库只能用作与查案有关的用途,草案清楚订明,任何人不得在没有认可的目的,取览或披露任何储存于资料库的资料。违者可被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入狱六个月。警务处和政府化验所亦会订立详细指引,明确规定如何使用DNA资料库,以确保资料库不被滥用。
草案亦建议设立一个机制,容许任何年满18岁的人士在自愿的情况下以书面向任何职级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授权,向其抽取非体内样本(包括口腔细胞样本)作DNA分析,以便其DNA纹印可保存于DNA资料库。该人士有权在任何时候通知警方撤回他的DNA纹印资料,而该等资料也必须尽快予以毁灭。这个机制是借鉴海外经验而设立,主要目的是让一些改过自新的释囚藉此避免执法机关再次接触他们。我从报章留意到有议员对这个机制有所误解,因此我必须强调,这个机制是纯属自愿性质的,而绝非强迫任何人提供他们的DNA资料,以证明他们清白,故此亦绝不会影响「无罪推定」这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希望大家能明白。
我们在本年二月曾就有关建议谘询保安事务委员会,有数位议员亦曾经参观政府化验所,看过如何用「口腔擦棉法」从口腔取得样本作DNA分析,过程迅速、有效而侵扰性低,但对执法机关的调查能力则大有帮助。我相信我们的建议在加强有效执法及保障疑犯权利两方面,已经取得平衡,希望议员能支持草案。
主席,我谨此动议。
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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