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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只发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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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二读《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

  草案旨在禁止生产、管有和分发儿童色情物品等罪行,而售卖儿童色情物品广告及雇用儿童制作色情物品亦受禁制,目的是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目前,本港并没有特定法例针对儿童色情物品。虽然成人和儿童色情物品均受《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规管,但该条例只订明三种罪行,分别为发布淫亵物品、管有以及输入该等物品以供发布。该条例并没有订明管有或生产淫亵物品即属犯罪。

  在过往数年,有数字显示香港有售卖、发布和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情况。虽然目前儿童色情物品问题不算太严重,但若不及早对付,情形可能会迅速恶化。立法会议员及非政府组织对这个问题表示关注,并要求我们制订法例以对付这个问题,而互联网上的儿童色情物品问题尤其令人关注,因为这类物品很容易便透过互联网分发,广泛传播。

  根据适用于香港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儿童应受到保护,免被利用进行各类色情活动和遭受性侵犯。我们认为儿童色情物品涉及利用儿童进行色情活动,是一种极之严重的恶行。儿童缺乏自主能力,特别容易受到严重的侵害。故此,我们建议制定全新的法例,取缔儿童色情物品。建议的内容包括:

(a)把儿童色情物品界定为展示未满或看似不足16岁的儿童进行性活动,或以不雅的涉及性的方式或情境来描划该儿童的任何物品。「儿童色情物品」的定义会包含可透过互联网传送的电脑档案或电子资料,以及虚拟图片;

(b)禁止生产、分发儿童色情物品等罪行;

(c)为了遏止需求,打击问题的根源,我们亦建议把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列为罪行;

(d)禁止售卖儿童色情物品广告;以及

(e)把雇用16岁以下儿童参与制作儿童色情物品列为刑事罪行。

  草案对以上的罪行订定较高的刑罚,以收阻吓之用,同时亦向社会传达强烈的信息,表明我们绝不姑息和儿童色情物品有关的罪行。循公诉程序定罪后,管有罪行的最高惩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生产、分发儿童色情物品及售卖有关广告等罪行,最高惩罚为罚款200万元及监禁八年。若循简易程序定罪后,这两项罚则分别为最高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三年。由于雇用儿童参与制作儿童色情物品的罪行性质严重,草案订明循公诉程序定罪后的最高罚则为罚款300万元及监禁10年。

  我必须强调的是,在订定管有儿童色情物品为罪行时,我们已慎重考虑互联网传送这类物品的问题。我们无意窒碍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但我们亦有责任保护儿童。为了避免那些纯粹只是把大量电脑容量转售,向客户提供贮存空间的互联网供应商因所传播的信息内容负上刑责,草案已加入一项合法抗辩理由的条文,使他们可以用不知道亦没有理由怀疑内容涉及儿童色情物品作为抗辩理由。无意地连接到儿童色情物品互联网站的人,也不会触犯管有罪行,因为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罪行已包含知道或蓄意的元素,而这元素又必须由控方举证。他们亦可以用并无要求取得儿童色情物品,及已尽力放弃管有这些物品作为抗辩理由。草案并没有列明什么是合法因由,但一般是指医学研究、教育和新闻报道等用途。我相信这个机制在保证有效打击儿童色情物品及使有合理因由免责的人不致误堕法网两之间,取得平衡。

  去年九月的时候,我们曾经就建议谘询保安事务委员会,亦曾经谘询超过80个非政府机构,他们均对建议表示原则上的支持,希望议员能支持草案。

  主席,我谨此动议。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