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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二读《1999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草案的目的和我刚才提交立法会的《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一样,均是为了加强对儿童的保护,以免他们被利用进行各种色情活动和遭受性侵犯。
草案建议禁止安排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并把售卖有关广告列为罪行。草案亦赋予《刑事罪行条例》其中24条涉及性侵犯罪行的条文域外效力,使有关的罪行若发生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该罪行是向儿童作出的,则只要犯罪或受害是与香港有关的人或法团,便可提出检控。
利用儿童进行色情活动,可涉及国际层面。东南亚地区亦有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即安排成年人离开本土前往其他地方,特别是经济发展较差地区,进行涉及儿童的色情活动。
由于此等活动极为丑恶,而本港法例既没有禁止香港人到外地进行儿童色情活动,也没有条文保护本港儿童免沦为这些活动的牺牲品,故此我们建议立法打击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
草案订明任何人安排参与涉及16岁以下儿童的性罪行活动或售卖有关广告,即属违法,最高刑罚是罚款300万元和监禁10年。草案亦赋予《刑事罪行条例》其中24条涉及性侵犯儿童的条文域外效力,其最高刑罚与该罪行若在香港发生时一样。
正如《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一样,我们亦曾就建议谘询保安事务委员会及超过80个非政府机构,他们原则上均支持建议,希望议员亦能支持草案。
主席,我谨此动议。
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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