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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一个司法管辖区内设有有效率的安排,以执行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有助于确保商务交易公平进行,并减低商人违背合约的可能性。回归前,香港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内地)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回归后,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然而,由于公约是一项国际协议,因此不再适用于内地与特区之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我们需要重新订定一个新的安排。
政府当局已与内地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新的安排是根据《纽约公约》的精神而制订的。为了切合现今的需要,安排会容许超过100间具备有关经验的内地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在特区执行。
《仲裁(修订)条例草案》旨在实施以上的安排。它清楚地界定可以在香港执行的内地仲裁裁决和阐述有关的程序及在甚么情况下可拒绝执行裁决。此外,条例草案亦会作出适应化修订,使条例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主席女士,这条例草案将使香港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的安排更完整。我谨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使草案早日成为法例。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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