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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我向本会提交了《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对七条条例的条文作适应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我很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和各位成员全面审议了条例草案。我们已详细考虑议员的意见,并把有用的提议纳入修订议案,在今午稍后时间的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
我将会动议对条例草案第3条附表2作出若干修订∶凡涉及“官方”一词的适应化修改,如原文所指的官方是刑事诉讼的一方,则删去修改条文中“政府”一词而代以“香港特别行政区”。鉴于检控工作是由律政司,而非特区政府,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掌管,我们认为在上述文意中,“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用词比“政府”更为恰当。
虽然《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是条例草案涵盖的条例之一,但我们决定不对该条例的第9条第3款作出适应化修改,理由是该条条文载有对“叛逆罪或隐匿叛逆罪”的提述,牵涉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以政府建议另行处理该条条文的适应化修改事宜。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解释这个处理方法,并获得委员会赞同。
主席女士,以上是我会提出的修订,希望议员通过修订后的条例草案。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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