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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生福利局局长霍罗兆贞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阶段时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附表1第2条、附表2第4条、附表3第3条、附表4第1条、附表5第3条、附表6第3条、附表7第4条、附表8第2条、附表9第3条、附表10第3 条、附表11第3条、附表12第3条、附表13第3条、附表15第1条、附表16第1条,附表17第1条的建议,令这些保留条文的措辞成为 "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中央" 一词涵盖的层面较 "中央人民政府" 为广阔,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或其他国家机构并不包含在 "中央人民政府" 定义内,在适应化的过程中也符合保留 "女皇陛下" 的权利所指的意思。因此,我们赞同在上述的附表内的中文本作出适当修改,以 "中央" 替代 "中央人民政府",而在英文本则采用 "Central Authorities"。
相同的修订已在今年4月28日,《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获得议员的支持,并且获得通过。
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九九年七月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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