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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生福利局局长霍罗兆贞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1999年香港太平洋战争纪念抚恤金(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时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中文本第2(d)段,以符合现时草案中第2(b) 段所作出的修订。
在现行条例中,抚恤金申请人须服役于指定队伍,并在服役期间阵亡、受伤或被俘虏才能符合领取抚恤金的资格。由于港九独立大队的运作方式与条例中其他指定队伍不同,因此, "服役"及 "在服役期间"这两词并不适用。我们建议在有关独立大队的草案条文中,同时采用 "属附表2指明的队伍的成员" 及 "在从事该等队伍行动期间",以避免在同一条文内出现不同的字眼。
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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