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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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黎高颖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的第4条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删去第4条,内容一如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草案的第4条建议加入新条文51B条,规定本地注册认可机构,如果对一家公司进行重大收购或投资,而该项收购或投资总值,达到认可机构资本基础的5%或以上的话,须事先征得金融管理专员的批准。

  为了堵塞认可机构可能透过其附属公司进行收购或投资,从而避过新条文规定的可能性,我们建议删去草案第4条,将建议的第51B条重编为第87A条,并且纳入《银行业条例》的第XV部。若此修改获得通过,专员便可引用条例第79A条,把收购或投资总值达到认可机构资本基础的5%或以上便须征得专员同意的规定,在综合或非综合监管基础上实施。

  现在,我先动议删去草案的第4条。稍后,我会动议新订的第11A条,并对草案第14及17条作相应修改。

  主席,我谨此动议。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