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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二读辩论(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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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经济局局长叶澍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目的是综合和修订有关本地船只的法例,以改善本地船只管理、简化分类及监管程序,及提高港口和海上安全。

我在此特别向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及其他成员致谢。陈议员及其他议员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详细讨论了条例草案的内容,并且提出了多项改善条例草案的建议。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条例草案内有关游乐船只的规管和本地船只投购第三者保险的建议。

我多谢刚才陈议员和刘议员给予宝贵意见, 我想首先回答刘健仪议员刚才提出有关游乐船只规管的问题,香港现时对私人游乐船只规管的政策是跟大部份地方, 如刚才所说的星加坡和纽西兰没有大分别,即是不会要求纯作私人用途的游乐船只进行定期的强制性检查。虽然现时法例规定私人游乐船只是不可以作商业用途,因为法例对游乐船只的定义不甚清,海事处在执行规管及检控时遇上不少困难。条例草案会清楚界定游乐船只是纯为私人游乐用途的船只,假如游乐船只的船东打算将船只用作商业用途,例如运载购票乘客,必需申请适当的载客船只牌照,遵守有关的安全标准及投购适当的第三者保险。领有游乐船牌照的船只只可以在签定租船协议及提供有效的第三者保险下才可以出租给其它人士作私人用途。无论任何情况下,私人游乐船只都不可以用作运载购票乘客。为保障租用船只人士的安全,海事处现正考虑制定适用于此等出租游乐船只的安全要求,并会在谘询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及业界后, 将有关要求订定在附属法例内。

条例草案另外一个主要的改善地方是确保在海事意外中受伤的人士得到适当的赔偿。条例草案建议将现时适用于本地渡轮、小轮和游乐船只的强制第三者保险的规定,扩大至适用于所有获准在香港水域内操作的本地船只。为平衡对受意外影响人士提供基本的保障及业内人士因而要负担的额外成本,有关的最低保额会在谘询业界和保险业后,在附属法例内订明。政府亦会定时检讨保额的水平。

条例草案委员会所提出的修正案全属技术性质的修改,并已在委员会中讨论和通过。

主席女士,我希望议员支持《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