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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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库务局局长俞宗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

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在我就《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的一些问题作出回应前,我想先申明政府对于《立法会议事规则》的一些立场。对于《立法会议事规则》涉及若干《基本法》条文应用于立法会运作时的处理方法,政府是有所保留。在不影响政府对此事的立场下,我们决定恢复二读辩论《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

  首先,我衷心多谢《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的主席吴霭仪议员及其他委员。他们经过两个多月详细审议这条例草案,并对草案的内容提出宝贵意见。

  《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是一项综合条例草案,旨在实施1999-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所有需要修订法例方可实行的收入建议。我们以综合条例草案的形式提交各项建议,目的是使立法会可综合评估所有收入建议的整体财政效果,以便更全面和整体地审议财政预算案的收入部份。事实上,这条例草案中提出的建议,不但包括刚才议员发言针对增加收入的措施,其实条例草案亦包括一系列收入宽减措施。所有的增加收入和宽减措施基本上是相辅相成的配套建议。因此,我促请各位议员能从宏观的角度,整体考虑所有建议。

  《收入条例草案》中共有八项宽减措施的建议,有关条文基本上已被法案委员会全数接纳。另一方面,条例草案中共有六项增加收入建议,而议员则对其中四项已提出修订,修订的目的是调低政府建议的增费幅度,或反对政府建议的增费。

  我希望藉此机会重申,政府制定1999-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的背境及原则,然后简单解释政府提交的委员会阶段修正案。最后,我亦希望很简单地就议员提出的修订逐一回应,我会在审议阶段时再作详细的说明。

1999-2000度财政预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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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财政司司长在今年3月3日宣读的1999-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的演词中很清楚解释,在香港经济放缓的情况下,制订财政预算案的工作特别艰巨。

  首先,我们完全理解市民大众期望有更多纾缓经济困难的措施。因此,继1998-99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提出并已实行的多项税务宽减措施,以及去年年中推出的三百亿元特别纾缓措施后,我们又在1999-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提出多项宽减措施,部份已经透过行政机制落实,包括退税百分之十、宽减今年7月至9月季度的差饷百分之五十,及冻结政府收费6个月。最近,财政司司长亦决定暂缓原定今年十月对政府收费作出调整,直至每季本地生产总值的按年增长率转趋正面为止。

  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我们必须确保财政状况在中期内恢复平衡。因此,我们需要选择性地增加收入。不过,我们已经过小心考虑才拟定少量及温和的增加收入措施,这些措施对整体社会的影响极为轻微。我们亦审慎考虑应否扩阔税基以增加政府收入,但认为这样做只会令更多市民受更深的影响。

  通过和落实所有收入宽减及增加收入措施后,我们仍然未能摆脱赤字。我们估计在1999-2000年度仍然会出现365亿元的财赤,而在2000-01年,即下一个财政年度,仍然会有56亿元的财赤。

  刚才有议员提到,我们的财政储备投资收益,假如以现时的恒生指数上升至一万四千点来计算,可以令我们估计的三百六十多亿元财赤减低。我就这方面有两个很简单的回应。首先,不知道立法会可否保证明年三月底的恒生指数会最少在一万四千点或以上?在一个资本主义市场为主的香港经济体系,我们明白到股票市场是有上有落。又有谁人或议会可以担保明年三月的恒生指数不会下跌低于一万四千点的水平呢?我第二个很简单的回应,就是政府经常开支内一个最大的范畴,是社会保障综援金。在制订1999-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时所估计需要的资源,现在过了三个月,我们已有理由相信拨出的资源并不足够。所以,我们会于今年下一个立法会时,肯定需要到财委会要求增加拨款。我这个例子是指出我们在开支方面最少有一个重要的范畴,实际开支会比我们制订预算案时的估计为高。所以,我们在预算案估计的365亿元赤字可能会有所增加。这当然要看明年三月底财政储备的投资收益有多少,以及我们在重要开支范畴内需要增加多少额外开支。严格来说,从财政角度来看,我们其实不能缺少包括在收入条例草案的任何一项增加收入措施。

政府提交的委员会阶段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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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作为一个开明和体察民情的政府,我们亦因应法案委员会及很多其他议员的意见,决定提出四项委员会阶段修正案,其中一项旨在删除有关增加交通违例定额罚款条文,而另外三项是就物业买卖印花税安排条文作出的修订建议。我希望在此略为解释我们提出这些修正案的理据。

交通违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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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违例罚款方面,我们原来建议按通胀调整各定额罚款的水平,以维持该些罚款的阻吓作用。法案委员会的委员普遍对此建议表示有保留。他们认为在目前的经济情况下,毋须增加罚款的水平以维持阻吓作用。政府慎重考虑了法案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且基于运输局局长是会不时检讨道路安全的规定以及有关的罚则,及最近我们又暂缓调整政府收费,我们决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修正案,删除在《收入条例草案》中有关增加定额罚款的条文。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政府提出的委员会阶段修正案。

物业交易印花税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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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政府会就物业交易印花税的安排提出三项委员会阶段修正案。第一,我们原来建议规定公司购买住宅物业而申请延期缴付印花税时,须提供「银行承诺书」作担保,这规定乃是为保障政府收入而订定的。法案委员会的多位委员对这建议表示保留。他们认为目前涉及公司欠交印花税的数字并不足以证明很多公司会藉延期缴付安排而逃避印花税,因此,毋须规定这些公司提供「银行承诺书」作担保。

  我们经慎重考虑后,决定采纳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并会提出委员会阶段修正案,删除有关提交「银行承诺书」的规定。此外,政府听取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决定作出另外两项技术修订。第一项订明税务局在合理情况下可接受文书副本作加盖印花之用。第二项是当拒绝一项延迟缴交印花税申请时,税务局须在有关通知书内列明拒绝的理由。

议员提出的委员会阶段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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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我现在希望简单地就由议员提出的委员会阶段修正案所涉及的范围,解释政府的立场。稍后,不知道是今晚还是明天,我希望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再会详细说明政府为何反对议员提出修正案的理由。

黑烟车辆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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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是有关黑烟车辆的罚款条文。一如我早前指出,政府会提出委员会阶段修正案,在条例草案中删除所有交通违例事项,包括建议调整黑烟车辆定额罚款的条文,何俊仁议员及陆恭蕙议员已提交委员会阶段修正案,建议增加黑烟车辆的定额罚款。我想在此强调,政府与所有议员同样关注空气染的问题。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现正积极制订一篮子改善空气质素的措施,并且承诺于下一个立法年度,向议员呈交这一篮子措施,其中肯定包括增加黑烟车辆的定额罚款。政府认为解决空气染的问题,是刻不容缓的,但我们需要全方位进行,并确保各项措施互相配合,包括立法、执法、加重罚则、教育、宣传等。所以在其他措施尚未落实之际,我们认为不应在条例草案中大幅提高这项罚款。

物业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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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项议员建议的修正案涉及物业交易印花税的条文方面。政府建议增加价值300万元以上物业的印花税0.25个百分点,而价值600万元或以上的则增加1个百分点。夏佳理议员将会在委员会阶段修正案时,建议删除这增加印花税税率的建议。

  事实上,政府建议的增加幅度相当温和,对市民大众的影响十分轻微。首先,超过八成的物业交易均属于价值300万元或以下的物业,它们均不会受这建议影响。其次,物业价格已在过去一年整体下调,同一宗物业交易在今年4月1日成交时应缴的实际印花税,其实往往较去年财政年度成交时为低。

  事实上,印花税只占购买一项物业所涉及费用的一个非常小的部分。建议的增幅,我们认为不会对物业市场造成任何实质的影响。事实上,根据税务局的最新资料,自政府增加印花税的建议于本年4月1日透过收入保障令实施以来,在今年4月至6月期间成交的价值300万元以上的物业交易数目,较本年1月至3月期间成交的数目增加6.3%,而其总成交金额亦增加50%。此外,近数月来,私人地产发展商推出的全新楼盘售卖情况,以及政府于今年四月开始重新公开拍卖土用地的成交价格来看,似乎均完全没有因为物业交易印花税的温和增幅而受到影响。但一如以往,政府会继续密切注视整体经济和物业市场的情况,考虑应否就物业交易印花税的条文在未来的财政年度作进一步修订。

  所以,我谨请议员投票支持政府的建议,和反对由夏佳理议员提出的建议删除增加印花税条文的修正案。

海底隧道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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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项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涉及有关海底隧道收费的条文。政府建议自本年9月1日收回海底隧道拥有权时,将私家车的收费由10元增加至20元及将电单车的收费由4元增加至8元。这已是继隧道费于15年前(即1984年)调整后的第一次加费。

  事实上,政府建议的温和增加幅度对市民大众的影响极为有限。主要原因是建议增加的红隧收费只适用于私家车及电单车,所有营业车辆包括的士、货车、公共巴士和小巴,都不包括在增费的范围内。

  除了增加政府收入外,政府认为这建议应会鼓励驾驶者使用其他隧道,达到交通分流的目的,改善现时红隧及其附近地方的交通挤塞情况,因而达致交通管理的目的。我们亦希望看到,红隧加费会令一些驾驶者转向使用公共运输工具,因而减低路面车辆数目,这对本港的车辆交通和环保均有帮助。

  基于上述原因,我谨请议员支持政府的建议,并反对由郑家富议员提出的增加收费50%的修正案和陈鉴林议员提出维持现时收费水平的修正案。事实上,倘若两议员的修正案和政府建议的收费增幅都不能得到大家的支持,我们肯定在法律上有问题,刚在何俊仁议员已堤出这个质问,我们肯定会在委员会修正阶段时,详细向各位解释政府认为在法律上会有困难的理据。

路边泊车表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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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两项由议员提出的委员会阶段修正案是有关路边泊车表收费的。政府建议将路边泊车表的最高上限收费由每15分钟2元增加至4元,这温和的增幅对一般市民并无影响,对驾驶人士是有影响,但影响是相当轻微。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建议增加的收费,只适用于上限,而每个泊车表的实际收费水平仍会继续由运输署按需求因素厘定。例如,本港目前共有一万四千个路边泊车表,最少3,000个位于不同地区的泊车表的收费,我们会继续维持每15分钟收费2元。即使各位议员支持政府把上限调高至4元,这些使用率不高的路边泊车表不会调高至最高上限的4元。

  这建议除可增加收入外,亦有助维持路边停车位有15%空置率的目标,可避免路边泊车位附近的道路,因汽车等候或四处绕道寻找空置停车位,而造成不必要的挤塞情况。

  刚才有议员曾表示担心,增加路边泊车表收费的上限会否引致停车场收费增加。我相信议员不须过分忧虑,因为建议的泊车表最高收费,假如议员同意,都会定为每小时16元,这仍较很多地区的停车场收费为低。此外,路边泊车位主要为短暂停泊的驾驶者提供方便,而这些驾驶者大多不会选择将车辆停泊在停车场内;况且,并非所有路边泊车位附近均设有停车场供他们选择。事实上,自路边泊车表的上限收费于今年4月1日增加后,运输署曾就约520个停车场进行查询,结果发现其中只有一家停车场的收费有所增加。这亦证明议员不用担心,因为政府把上限调高会令停车场收费相应调高。此外,即使把上限收费增加至每15分钟4元后,香港的泊车表收费与停车场收费比例,仍较很多先进国家为低。换句话说,很多其他国家的路边泊车位收费水平与停车场收费相若或较它们高,但香港却恰恰相反。

  基于以上理据,我谨请议员投票支持政府的建议,反对由郑家富议员提出的将增加幅度减少50%的修正案,及反对由陈鉴林议员提出将泊车表收费维持原有水平的修正案。我在委员会阶段时也会详细解述对中产阶层的影响,因为我关注议员认为财政预算案内选择性地增加收入措施,似乎是针对中产阶层,这个肯定是错的。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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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括来说,我诚意呼吁各位议员以整体香港利益为大前题去考虑《收入条例草案》中所有增加收入的建议,包括由政府提出的委员会阶段修正案,并视它们为一整体的配套建议,希望议员不要选择性地支持宽减措施,而对增加收入的措施反对。我希望议员能够支持政府的立场。

  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