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9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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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星期三)立法会会议上,教育统筹局局长王永平就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9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9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九条与劳工事务有关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必要的适应化修改,使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相符。

  这九条条例内的部分提述,例如“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和“官方”,均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符,需要加以适当修改。尽管《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已作出规定,指出如何诠释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用语,我们认为在香港法律中不应仍然保留这些用语。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本条例草案,以便作出必要的文本修订。

  建议的修改大多仅属用语上的更改。本条例草案中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会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起生效。

  如本条例草案获得通过,阅读有关法例的人士便无须经常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我促请议员支持并通过本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