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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星期四)立法会会议上,教育统筹局局长王永平就动议通过根据《公众假期条例》第6(1)条提出决议案时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提出我名下的动议。
这项决议案的目的,是增补现时在《公众假期条例》的附表中所列的公众假期,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定为公众假期。
我们提出这项决议案,是因应香港银行公会较早前的要求,将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定为公众假期,使银行在当天毋须营业,以便在除夕子夜前完成所有年终结算工作,并预留足够时间核实及复制客户资料(例如年终帐户结余),确保有关资料在踏入二千年后依然准确齐全。
在提出这个决议案时,我想特别指出以下三点:
(i) 第一,把今年除夕列为额外公众假期是一项积极的预防措施。让银行在无需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可有更充裕的时间,有条不紊地完成所有必需的后援操作(包括客户资料备份工作)。我要强调这项安排并不表示金融服务业在解决公元二千年电脑数位修正问题上有任何困难。事实上,本港金融服务业在这方面的工作进度理想。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财务公司、交易所会员及保险公司等,已向有关监管机构申报完成所有主要系统的修正工作,包括个别系统的测试,以及系统间的联系测试。香港金融业在应付电脑二千年数位问题上所作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绩,广为国际金融界认同。财经事务局已在六月十五日向各议员提交参考资料摘要,详细汇报金融服务业为过渡二千年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我不打算在这里再复述有关的资料。
(ii) 第二,我们把本年除夕定为公众假期的目的是让金融界可以更妥善地为过渡二千年做好所需的准备工作。我们预期大部分金融机构的雇员在当天将会如常上班,为过渡二千年作好准备。
(iii) 第三,将今年除夕定为额外公众假期是一项一次过的特别安排,不会影响一九九九年之后的公众假期数目,而政府的政策仍然是维持一年十七天公众假期。
政府提出这个建议后,有评论认为我们毋须把除夕定为公众假期,而应该把当天定为特别的银行假期,又或是以行政手段指令银行在除夕日毋须营业,以减低对本港其他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影响;另一方面,亦有意见认为我们应该把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同时定为法定假日,让本港所有雇员皆可享有额外假期。我想就以上两种意见分别回应。
就特别银行假期而言,在香港现行法例下,并没有法定条文可让当局指定某一天为银行或其他行业的特别假期。换句话说,要制定这样的假期,必须先行制定主体法例。我们认为这方案并不可行,因为当中涉及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第一,我们无法在短期内逐一查阅所有79条有提述「假期」一词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所以不能即时确定「银行假期」对该等法例的影响。第二,我们难以确定订立「银行假期」对履行现有涉及时间计算和银行交易的合约的影响。另有其他意见,认为政府无需立法,可以行政方法指令银行于除夕休业一天,但是这样做在法律上将产生同样的不明确或不清晰的地方,并可能由此而引致难以估计的诉讼事件。我们现在建议根据《公众假期条例》将本年除夕定为公众假期,法律效果非常明确和清,因为除非有关合约另有订明,否则在时间计算方面,《释义及通则条例》已有条文作出规定,不会引起混乱。
另一方面,有意见认为我们应该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定为法定假日,倡议者主要的论据包括公平对待所有行业及其员工,以及全民休假共庆千禧。
就额外法定假日的问题,我刚才已再三强调,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定为公众假期的建议是一次过的安排,纯粹为积极回应香港银行公会较早前提出的要求。我们希望建议得以落实,让银行可为过渡到二千年作出最佳准备。有关的建议,是希望通过把本年除夕定为公众假期,确保银行可以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下休业一天,其用意不在于提供额外的劳工福利,亦不涉及对金融界行业的雇员特别优待的问题。事实上,我相信有很多银行及有关机构的员工,都须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班,以处理有关年终结算、核实和复制资料的工作。
至于迎接千禧年的庆祝活动,我相信除夕日的庆祝活动大部分皆由傍晚开始,而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及二日均为公众假期,故此,市民大众将有足够时间进行庆祝活动。
最后,我想强调本决议案是有其迫切性的。正如我们在有关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中指出,我们必须就假期问题早作决定,以便银行业能尽快修改必要的系统程式,证及期货业亦须为年底到期的股票期权和期货合约作出适当的安排。此外,早日作出决定亦有利在本地及海外进行有关香港应付千年虫的宣传工作,并可增强公众的信心。
基于以上各点,我促请议员支持本决议案,把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定为额外的公众假期。
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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