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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条例草案》动议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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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邝其志动议二读《电子交易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电子交易条例草案》。

电子贸易

  一般而言,电子贸易包括商户与商户之间的电子交易及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零售电子交易。根据业界估计,全球电子贸易的总值到二零零二年将会增至每年超逾4,000亿美元,增长率预计是全球本地生产总值增长率的40倍。故电子贸易被广泛视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发展电子贸易可以大大提高生产力和效率,从而加强整体经济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地,正大力推动发展电子贸易。为了令我们在资讯世界能够有效地与现正积极发展电子商业的贸易伙伴联系,并保持和增强香港的竞争能力,我们必须同样地大力推动和促进电子贸易的发展。

  电子贸易在香港正处于起步阶段,蓄势待发。为推动电子贸易在香港蓬勃发展,政府会致力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鼓励各界人士接纳及广泛使用电子贸易,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公众对电子交易是否有明确依据及是否安全稳妥的疑虑。

《电子交易条例草案》

  草拟《电子交易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设立一个清晰的法律架构,使电子纪录及数码签署获得等同书面纪录及签署的法律地位,并且为核证机关的运作订定妥当的架构,以确保电子交易可在稳妥可靠的环境下进行。

电子纪录及数码签署

  为给予电子交易中使用的电子纪录及数码签署等同书面纪录及签署的法律地位,草案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例委员会的电子贸易标准法例》,建议订立下列规定:

- 凡法律规则规定或准许以书面形式提供资料,则提交电子纪录亦属符合规定;

- 凡法律规则要求保留资料,或以原状出示或保留资料,则以电子纪录方式保留或出示有关资料亦属符合规定;

- 凡法律规则要求作出签署,则使用数码签署亦属符合规定;

- 不得纯粹因为有关合约是以电子纪录方式订立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及

- 不得纯粹因为有关纪录属电子纪录而不准用作呈堂证据。

豁免

  虽然我们的政策目标是鼓励广泛采用电子交易,但我们亦明白到某些类别的交易或程序,由于其性质庄严、重要、复杂,又或由于其他因素,目前比较适宜沿用传统方式进行。因此,草案建议豁免某些文件类别,令它们不受草案有关条文的影响。 这些文件类别包括遗嘱、信托、法定声明、誓章、授权书、法庭命令、手令、汇票、有关土地或楼宇交易的文件或文书等。 此外,司法程序亦会获得豁免,不受草案有关条文影响。将来待法庭及审裁处确定可以在司法程序中亦接受电子资讯时,负责制定法庭规则的主管当局可撤销有关豁免。

  顾及到个别政府部门基于运作上的考虑、技术原因或其他理由,可能暂时未能就某些法律规则接受电子资讯,因此我们在草案中建议设立机制,藉附属法例豁免指定的法律规则,使这些法律规则不受草案内有关条文的影响。但有关部门将会不时作出检讨,考虑在适当时间撤销豁免。此外,假如个别部门在某些法律规则下可接受电子资讯,他们亦可能只能够处理以指定形式拟备及使用指定的软件种类提交的电子资讯。为了顾及这些情况,草案亦建议设立机制,即使部门在某些法律规则下接受电子资讯,仍可视乎需要而规定这些电子资讯必须按指定的规格及程序提交。

核证机关

  为提供一个稳妥可靠的环境供进行电子交易,政府将会透过成立核证机关,建立一个本地的公开密码匙基础建设,令个人及商户在进行电子交易时,均可利用核证机关所发出的数码证书和透过使用数码签署及公开/私人密码匙加密科技,以确定交易另一方的身分、核实所接收的讯息是否真确、确保交换的电子讯息完整无缺和资料不会外泄,以及保障在进行电子交易后双方必须确认曾进行交易。

自愿认可制度

  为了鼓励核证服务可以尽量因应市场需求而发展,我们不建议设立强制性发牌制度来规管核证机关。但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草案建议设立一套自愿申请认可的制度,让核证机关自由选择向政府申请认可。

  草案建议由资讯科技署署长向核证机关发出政府认可。申请认可的核证机关在运作上必须达至政府认为稳妥可靠的水平,并且必须采用共通及开放的界面,确保可与在公开密码匙基础建设下的其他认可核证机关互相配合运作,方可获得政府认可。草案并订明该等认可核证机关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 公布核证作业准则,清楚说明核证机关向用户发出证书的作业方式及采用的标准;

- 采用稳妥可靠的技术系统提供核证服务;

- 聘用认可的专业人员,每年就其所提供的核证服务进行审核;及

- 遵守政府所发出的业务守则。

  若政府发觉经认可的核证机关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可暂时吊销或撤销已发出的认可。我们相信透过这个制度,可以推动核证机关的发展,而消费者亦可自行评估个别核证机关的可靠程度,然后选择合适的核证服务。

  为鼓励核证机关向政府申请认可,草案订明有关承认数码签署具法律效力的条文,只适用于由政府认可核证机关发出的认可证书所提供的数码签署。此外,我们亦按照其他地方的做法,制订条文,容许认可核证机关在指定情况下为其发出的认可证书所须承担的责任设定限额,但限额只在核证机关已履行其在草案下的各种责任,同时并不存在疏忽、或者在蓄意或罔顾实情的情况下行事始行有效。我们认为这些措施对于在香港推动发展公开密码匙基础建设及鼓励业界成立本地的核证机关非常重要。

  至于未经政府认可因而不在草案适用范围以内的核证机关,在向其客户提供核证服务时,将以普通法原则为依据。

  为尽早在香港设立公开密匙基础建设,政府会透过香港邮政以非专营方式率先成立公共核证机关。香港邮政预计会在本年年底前开始,为全港市民及商户提供核证服务。本草案如早日获得通过,可有助推广公共核证服务。除香港邮政外,私营机构可因应社会的需要,自由设立核证机关。本地核证机关的数目多寡将完全由市场需求决定。

总结

  主席,《电子交易条例草案》将会为电子贸易在香港的发展奠定基础。为确保香港在资讯新纪元中能够迈步向前,与时并进,保持竞争能力,我谨请各位议员尽早审议及支持条例草案,使草案早日成为法例,以谛造一个明确稳妥的环境让社会各界进行电子交易。

  主席女士,我谨提出动议。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