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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运输局局长吴荣奎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1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1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七条与交通有关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必要的适应化修改,使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相符。
尽管《香港回归条例》与《释义及通则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如何诠释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用语,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这些用语是不适当的。因此,我们有需要制定本条例草案,以便对个别法例作必要的词句修订。建议的修订均属于文本用语上的更改,例如,凡提述「总督」及「立法局」处,分别以「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替代。
正如其他法律适应化条例草案,本条例草案中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会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如本条例草案获得通过,阅读有关法例的人仕便无须经常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我促请议员支持并通过本条例草案。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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