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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0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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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0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0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主旨是对八条与证券、期货及杠杆式外汇买卖有关的条例作适应化的修改,使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内的有关规定,并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相符。这八条条例包括《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24章)、《商品交易所(禁止经营)条例》(第82章)、《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证券条例》(第333章)、《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 (第361章)、《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395章)、《证券(披露权益)条例》(第396章)和《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第451章)。

  尽管《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已作出规定,指出如何诠释在现时法例上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用语,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这些用语,仍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本条例草案,对有关词句作出必须的修订。

  所建议的修订大多仅属于用语上的更改,例如在提述「立法局」之处以「立法会」代替,及在提述「总督」之处将以「行政长官」代替等。

  此外,条例草案特别修订了在《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和《证券条例》(第333章)内有关「法团」的定义中提述「官方」之处,以「政府」代替,以反映订立该条例时的政策方针和与其他有关法例中的相同定义保持一致。此外,鉴于基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我们亦建议修订该两条条例的有关条文,以容许文件可以英文或中文储存。

  本条例草案亦规定,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规限下,建议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其生效日期即会被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

  希望议员能支持这条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