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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经济局局长叶澍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4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4号)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十二条有关电力、气体安全、航运和渔农业等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出适应化修改,使它们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虽然《香港回归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已定下原则,规定若干与《基本法》相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符的用语应如何诠释,但在回归后我们的法典不应继续保留该等用语。因此,政府提交条例草案,对该十二条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文本作出必须的适应化修改。
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修订大多仅属用语上的更改,例如提述「总督」和「立法局」之处会分别以「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代替。
主席女士,条例草案使上述十二条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符合《基本法》,切合香港回归后的地位,日后大家阅读这些条例经适应化后的文本时,可免却参考《香港回归条例》中一些释义原则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的需要。我谨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使草案早日通过成为法例。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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