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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1号)条例草案动议二读(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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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经济局局长叶澍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1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1号)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对十四条有关航运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出适应化修改,使它们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虽然《香港回归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已定下原则,规定若干与《基本法》相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符的用语应如何诠释,但在回归后我们的法典不应继续保留该等用语。因此,政府提交条例草案,对该十四条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文本作出必须的修改。

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修订大多仅属用语上的更改,例如提述「总督」或「立法局」之处会分别以「行政长官」或「立法会」代替。其他的修订,包括废除对英国法令的提述,及废除对联合王国主管当局及英国船舶的提述等,是反映香港回归后根据《基本法》管理本身的航运制度的情况。

主席女士,条例草案使上述十四条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符合《基本法》,切合香港回归后的地位,及可省却读者理解这些条例时参考《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的需要。我谨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使草案早日通过成为法例。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