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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经济局局长叶澍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8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8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十二条有关动植物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出适应化修改,使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尽管《香港回归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已作出规定,指明如何诠释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符的用语,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这些用语是不适当的。因此,政府提交本条例草案,对该十二条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有关词句作出必需的适应化修改。
所建议的修订大多仅属用语上的更改,例如提述「总督」和「立法局」之处会分别以「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代替。
建议的修订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至于关乎在1997年7 月1 日后方实施的条文的适应化修改,则自该等条文的实施日期起生效。
主席女士,日后读者理解经本条例草案适应化的条例文本时,可免却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中一些释义原则的需要。我谨请各位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使草案早日通过成为法例。
多谢主席女士。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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