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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7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7号)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对三项现行条例中的若干用语作出修改。这些条例分别为《私人条例草案条例》、《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及《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
我们已在《香港回归条例》中,就《释义及通则条例》加入了附表8,当中订定了多项诠释香港在回归后继续沿用的法例的原则,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然而,我们仍然认为,在回归后,香港的法律不应继续保留与《基本法》不符的用语。因此,我们制定本条例草案,对这类用语作出需要的修改。
有关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会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这安排并不抵触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
主席,这项条例草案除了使以上三项条例符合《基本法》,并切合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之外,还可省却了将这些条例与《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相互参照的需要。我谨请议员支持这项条例草案,使草案早日成为法例。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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