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3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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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辩论《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3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3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八条关于家庭、儿童或歧视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中的若干提述作适应化修改,使这些提述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尽管《香港回归条例》与《释义及通则条例》已为若干与《基本法》不符或不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的词句列明解释的原则,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这些词句,仍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们必须提出本条例草案,以修订有关词句。

本条例草案建议的修订大多仅属用语上的更改,例如对 "本殖民地" 的提述现以 "香港" 代替。

其他建议的修订包括废除《领养规则》的第2条第3款。该款令若干表格的英文本的法律效力高于中文本。本条例草案也建议废除《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2条中对 "英国成文法则" 的提述。

正如其他法律适应化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一样,本条例草案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在与《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规限无抵触下,即会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这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修订可省却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的工作。我恳请议员支持。

谢谢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