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辩论《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4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4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四条与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遗嘱以及香港太平洋战争纪念抚恤金有关的法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这些条例的条文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尽管《香港回归条例》与《释义及通则条例》已列明了一些原则,适用于解释若干不符合《基本法》或不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的用语,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这些用语,仍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们必须提出本条例草案,以修订有关用语。
本条例草案建议的修订主要是用语上的更改,例如将 "总督" 的提述改为 "行政长官"。草案的其他修订,包括有在《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中,取消香港可以为英联邦国家签发的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书的授予书再加盖印章的规定。取而代之,是香港将会基于与外地就授予书的互惠安排而为该地方的授与书再加盖印章。另外,草案也对《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1条提出了修订,目的是将现时只适用于由英文写成的遗嘱的规定,引伸到适用于由中文写成的遗嘱。
正如其他法律适应化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一样,本条例草案中大部分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规限下,即会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不过,在较早提到有关授予书再加盖印的修订以及将规定引伸至适用于中文写成的遗嘱的修订,将于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律以及刊宪之日起实施。该等修订不享有追溯力,以免影响在法例修订前已经处理的授予书申请。
条例草案中建议的各项修订,可省却了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的需要,我恳请议员支持。
谢谢主席女士。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