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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0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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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辩论《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0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0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二十四条与私人及宗教团体有关的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这些条例的条文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尽管《香港回归条例》与《释义及通则条例》已列明了一些原则,适用于解释若干不符合《基本法》或不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的用语,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这些用语,仍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们必须提出本条例草案,以修订有关用语。

本条例草案建议的修订主要是用语上的更改,例如 "立法局" 的提述会改为 "立法会"。草案中,任何涉及保留「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权利」的条文,将会修订为保留「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此修订建议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附件三第10项中,所列出的文本而作出的。

正如其他法律适应化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一样,本条例草案中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规限下,即会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

条例草案建议的修订,可省却了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的需要,我恳请议员支持。

谢谢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