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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2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2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22条与保安有关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出适应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及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香港回归条例》在《释义及通则条例》里加入了附表条文,订明在回归后诠释香港法例的原则,使香港法律符合《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我现在动议的条例草案,就是主要根据这些原则对有关的法例作出修改。我们的建议大部份属用语上的更改,例如提述“总督”及“总督会同行政局”的地方,则分别以“行政长官”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代替。
本条例草案会使这些与保安有关的22条条例的内容更容易被理解,免却在查阅这些条例时须同时参阅《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
至于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律的生效日期,除了就《危险品((一般) 规例》内对“运输部部长”及“运输部”的提述的更改之外,草案的所有其他条文都会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至于有关“运输部部长”及“运输部”的提述的修订,原有条文是指英国运输部部长及英国运输部,为免有可能影响运输部部长及运输部根据《危险品 (一般) 规例》已作出的任何事情,我们建议这些修订应在有关的法律适应化条例刊登宪报当日起才实施。
我恳请议员支持这项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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