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9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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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9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9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11条与执法部队有关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出适应化修改,使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相符。

  11条条例内的部分用语,例如提述“总督” 、 “官方” 和“殖民地规例”等,均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符,需要加以适当的修改。尽管《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已就如何诠释这些提述作出规定,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这些提述,仍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本条例草案,以便作出必要的修订。

  条例草案就11条条例作出的修订,大多仅属用语上的更改。这些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会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生效。

  条例草案使我们在阅读条例时,省却了须经常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的麻烦,希望议员予以支持。

  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