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3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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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星期三)立法会会议上,教育统筹局局长王永平就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3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3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十条与劳资关系、职业训练、雇员再培训、雇佣条件以及雇员补偿等有关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必要的适应化修改,使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相符。

  这十条条例内的部分提述,例如“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和“官方”,均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符,需要加以适当修改。尽管《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已作出规定,指出如何诠释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用语,我们认为在香港法律中不应仍然保留这些用语。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本条例草案,以便作出必要的文本修订。

  建议的修改大多仅属用语上的更改。大部分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生效。至于尚未实施的条文,其适应化修改会在有关条文实施之日生效。

  如本条例草案获得通过,阅读有关法例的人士便无须经常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我促请议员支持并通过本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