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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星期三)立法会会议上,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王倩仪就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6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6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十一条与公务员事务,包括公务员用委员会、公务 员退休金和抚恤金等有关的条例,以及其附属法例作出适应化的修改,使这些 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相符。建议的修订大多仅为用语上的修改。
本条例草案,可省除阅读条例中与《基本法》,或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相符的用语,以及于阅读条例时,需要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的需要。修订草案规定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的规定下,条例草案中所载的适应化修改,在通过成为法律后,即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我谨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女士。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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