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6号)条例草案》(只发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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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星期三)立法会会议上,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王倩仪就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6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6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十一条与公务员事务,包括公务员用委员会、公务

员退休金和抚恤金等有关的条例,以及其附属法例作出适应化的修改,使这些

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相符。建议的修订大多仅为用语上的修改。

  本条例草案,可省除阅读条例中与《基本法》,或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相符的用语,以及于阅读条例时,需要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的需要。修订草案规定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的规定下,条例草案中所载的适应化修改,在通过成为法律后,即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我谨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