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恢复二读《中医药条例草案》(只发中文)

****************************

  以下是署理生福利局局长梁永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恢复二读《中医药条例草案》演辞全文:

主席女士:

引言

  首先,我要非常多谢各位议员支持《中医药条例草案》。这条例草案是在本年二月提交本会进行首读和二读,在短短数月内,法案委员会共举行了21次会议,会见了很多的专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详细地研究了草案所涵盖的政策和原则,以及所有条文,并且提供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在此,我特别多谢法案委员会的主席吴清辉教授,曾担任代主席的何世柱议员及所有组成法案委员会的议员。我亦希望藉此机会,向立法会秘书处职员,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同事,就他们的支援及协助,致以衷心的谢意。

草案目的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旨在建立法定的管理架构,规管中医的执业及中药的使用,制造和买卖。这规管架构确认了中医的专业地位,加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也可增强市民对使用中医药的信心。设立健全和可靠的规管架构,可为中医药日后在本港的发展,奠下稳固的基础,并可进一步发挥它为服务市民的潜力。

  稍后,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按照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提议修正条例草案的若干条文,使草案更为完备。

  现在让我先解释一些法案委员会曾讨论,以及议员在刚才进行辩论时,也曾提及的数项问题。

管委会

  参考了本港现行规管其他医疗界别的法例,本条例草案亦以「业界自我规管」的精神为基础。将来,根据本草案成立,负责落实法案规管措施的「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亦会以中医药界别的业内人士为主。他们将会是一些对中医药有丰富认识和有公信力的人士。此外,管委会亦同时会包括一些业外人士,令到业外人士的意见,亦能在管委会中获得反映。

  在服务层面上,为了方便中西医学的交流和合作,我们会认真考虑,委任一位来自医院管理局的人士,进入管委会,充当桥梁角色,协助中西医学的沟通。在今天早上梁智鸿议员亦有提到管委会在将来应引入成员互选主席的机制。我们会在规管架构运作畅顺之后,对这提议加以考虑。

中医执业范围

  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议员及一些出席会议的团体对中医执业的范围,提出了很多有用的意见。其中有意见是认为中医的执业,应和西医有一个清楚的界别。

  我们明白议员的关注,不过,我们发觉若要在法例中,详细阐释两者的分界并不容易,而且更会为业界做成不少实际困难。在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我们会建议管委会在制定中医的执业守则时,对中医执业的范围、操守和行为,订下一套清晰的指引。违反执业守则,或作任何在中医专业界内被视为不恰当的执业情况的注册中医,将要接受纪律研讯,以至处分。我们亦会向管委员建议及推动它应该与负责规管西医医疗服务的医务委员会,保持经常接触,加强沟通。

过渡安排

  由于香港现时已有为数不少的现职中医,故此,我们在推行中医注册制度的同时,亦须为现职中医提供适当的过渡安排,以减低新法例对他们可能做成的影响。条例草案第90至96条提供了有关的过渡性安排,使符合有关执业年期及学历要求的现职中医,可获豁免执业资格试或只须经过注册审核,而成为注册中医。我深信管委会会采取一个务实的态度去执行这一个过渡的安排,合理地平衡现存中医的要求及公众健康的原则。我们会要求管委会制订及发出清晰的指引,以协助有兴趣透过过渡安排而成为注册中医的人士。

有限制注册

  为方便香港能引入一些来自香港以外地区的中医药专才,在港作中医药学方面的临床教学或科研,条例草案第83条提供了一个有限制注册的渠道。举例言之,若医管局想进行或协助中医药业科研工作,而医管局又认为有需要的话,该局可向管委员申请,引进外地有关专才。

中药业人士的意见

  在中药方面,在法案委员会的一些会议上,我们听到一些中药业界的人士对本条例草案有关中药规管的条文,特别是中成药注册方面,表达了疑虑,他们认为草案内规管中药业的条文可能会对他们做成经营困难,我们明白他们的疑虑,我想藉这机会指出,草案内有关中药规管的条文,有相当弹性,我们相信管委会在将来订立发牌细则的时候,一定会考虑到业界现时的情况及处境及与业界保持经常接触。草案内亦提供了一个过渡的安排,使业界能有时间去适应新的营运环境。

  不过,我必须指出,草案内有关对业界发牌的规定,长远来说,是为提升整体中药业的水准及保障公众健康而定立。我希望业界能按部就班,逐渐提高本港中药业的水平,扩本港中药业的市。

中药配剂员

  在中药售卖方面,法案委员会相当关注本条例草案并不包括规管俗称"掌柜"的中药配剂员。对于掌柜的工作,由于将来的法例会有规定所有的中药材在运送和储存时,都必须作清楚及准确标签及纪录,掌柜在执药时出错的机会,应该大为减少。不过我们亦认同议员的提议,我们应透过培训、进修,让为数众多的掌柜可以改善他们的水平。我们会鼓励及推动各有关院校和机构提供更多培训机会给中药配剂员,以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

进行规管的时间表

  主席女士,本条例草案若得到通过,我们便会在很短期内成立草案内订明的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及其辖下的中医组及中药组,并会要求管委会尽早制定所须的附属法例,使中医注册可在2000年年初展开,及使中药业者的发牌及中成药注册,可在2000年开始分阶段进行。

总结

  回顾过去,中医药在香港的发展,源远流长,但因没有一个有系统的规管架构,令业界在过去的发展往往未能尽显所长。对于本草案,我们寄以厚望,希望它能有助业界提高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并为中医药于下一世纪在本港的发展定下良好的基石。我希望各位议员能支持本条例草案,及政府于稍后所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谨向本议会各议员,推荐本条例草案,予以二读。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