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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恢复二读辩论《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立法会条例》,按照《基本法》中有关的规定,为二OOO年举行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确立法律基础。
政府在二月初把条例草案提交给立法会审议。立法会为这条例草案成立的委员会,一共举行了二十三次会议,仔细审议了条例草案的条文。对于条例草案能如期在立法会休会前恢复二读辩论,我要在此向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和其他三十多位委员致以衷心感谢。
在审议过程中,条例草案委员会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我们亦一一细心考虑,接纳了多项建议,并拟备了有关的修正案。
今日立法会会根据《议事规则》去处理许多由议员提出对条例草案的修正方案,我首先要明确表示,政府是完全尊重立法会制订《议事规则》的自主权,但政府早于去年对于立法会《议事规则》涉及《基本法》的条文、应用于立法会运作时的处理方法是表示有所保留的,我认为有需要将政府的立场记录在案。
选举冷静期 ─────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的各项选举安排,都是政府经过详细检讨一九九八年立法会选举的安排及有关的政策后,认为最适合用于在二OOO年的立法会选举,才决定采用的。当中不少都是在历届选举中行之有效的安排。其中有关拉票活动的管制,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有议员建议订立「选举冷静期」,禁止在投票日进行各种拉票活动。政府对竞选活动的一贯政策,是容许候选人按个别的实际需要,根据有关的规例及指引,自由选择进行各种拉票活动。我们认为全面的拉票活动是一项好好的公民教育过程,市民可以透过拉票活动更加明白选举的意义和对投票有更大的兴趣,对于提高市民对选举的认识及参与有一定帮助,而且有助于进一步发展香港的民主。再者,我们亦忧虑如果在大选当日禁止所有拉票活动,选举气氛及选民的投票意欲亦会受到影响。我们相信各位议员都希望见到有更多市民参与投票。此外,我们在详细研究有关的修正案条文后,发觉有多项技术上及执行上的问题。我将会在稍后讨论到有关的修正案时详细说明这一点。
「单议席单票制」 ────────
有议员建议在地方选区选举恢复采用「单议席单票制」。我们认为这并不适当。因为比例代表制比「单议席单票制」在议席分配上更能反映选民的意愿,而且经过一九九八年立法会选举后,比例代表制已广为香港市民熟悉及接受,有关的安排亦运作良好。我们实在看不到有需要更改这个选举制度的理由。
发还选举经费 ──────
亦有议员建议,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规例,设立发还竞选开支的制度。我在此必须指出,目前政府已为立法会候选人提供多项的实物资助,包括两轮的免费邮递服务,由香港电台制作的一系列宣传节目及选举论坛,以及由选举事务处制作的候选人资料介绍单张等。由于政府已提供多项的实物资助下,我们不认为有需要,再动用额外的公帑进一步资助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反过来说,如果要切实考虑动用公帑去资助竞选活动,我们就要研究是否有需要取消目前对候选人的多项实物资助,因此我们认为不应亦没有需要设立发还选举经费的制度,亦无须加入条文,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规例以设立这项制度。
我们亦得悉有议员提出各项修正案,更改二OOO年选举的安排,包括将选举委员会选举的投票制度更改为比例代表制,以抽签代替现行以法例指明的方式决定可容许外籍人士参选的十二个功能界别,及将不用再举行两个市政局功能界别补选的起始日期提前至条例草案刊宪的日期。我们在考虑这些建议后,认为条例草案的安排更为合适。我们反对这些修正案。我会在讨论到有关的修正案时详细说明我们的意见。
设立新的功能界别 ────────
就功能界别选举方面,我们建议设立新的饮食界和区议会功能界别。饮食界是香港经济重要的一环,它雇用的人数达二十万名之多。设立这个功能界别是适当的。另外,设立区议会功能界别亦能加强区议会和立法会间的联系。有议员提出修正案,建议新的酒店界功能界别,取代区议会功能界别。亦有议员提出修正案,建议设立新的中医界功能界别取代饮食界功能界别。政府反对这两项议员修正案。就设立新的酒店界功能界别的建议,我们认为酒店业已包括在现行的旅游界功能界别中。它现已有立法会的功能界别的代表。我们认为把酒店业界分拆出来成为新的功能界别并不适当。至于设立中医界功能界别的建议,我们认为,中医是香港医疗制度的重要一环。中医和西医同样为保障市民的健康作出贡献。所以我们认为中医界另设一个独立界别并非适当的做法。
医学界功能界别选民划分 ───────────
亦有议员就个别功能界别选民的划分提出修正案。其中一项修正案,建议把注册兽医,加入现时的医学界功能界别。政府反对这项修正案。
现时医学界功能界别有两类选民,即注册西医和牙医。他们关注的是人类的健康。议员建议加入的兽医,主要关注的是动物的健康。鉴于他们的服务对象截然不同,我们不认为应将兽医加入现时的医学界功能界别。
航运交通界和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界别选民划分 ────────────────────
亦有议员提出修正案,分别在航运交通界和批发及零售界两个功能界别,加入新的选民。我们曾经仔细考虑每一个有关团体的性质。但是我们认为这些团体不是缺乏广泛的代表性,就是不完全符合我们划分选民所采用的准则。因此我们反对这些修正案。
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选民划分 ─────────────
就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划分,有议员建议规定凡是拥有某些与资讯科界有关学历的人士,如果得到雇主证明,拥有一定年期的资讯科技工作经验,应被视为有资格登记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选民。这项修正案建议的选民划分准则非常含糊;如获通过,将会在执行上带来极大的问题,所以政府是反对这个修正案。我将在委员会审议阶段,详细向各位解释我们的看法。
至于政府建议的其他修正案,除了一些纯技术性修正外,大部分都是听取了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宝贵意见后作出的。
其实在此我想简单对刚才议员就他们究竟有没有权力、如何影响政府这方面回应一下。我觉得议员没有需要妄自菲薄,低偏了自己作出的贡献,亦毋须扭曲地强调所谓的行政道。其实,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们听取了你们很多意见,你们现在作出这些修正,大部分是你们议员之间集体和我们经过二十三次冗长的会议,贡献给我们的,我在这里再次公开承认你们的贡献和很多谢你们,在行政和立法关系之间,虽然大家很恶劣,但我也觉得这是一个很实在的例子,说明我们是有合作余地的。
取消预先投票 ──────
有关预先投票的安排。在《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中,政府原本建议在二OOO年的立法会选举中,首次引入一项预先投票的实验计划。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很多议员表示由于预先投票日与大选日相隔一至两个星期,因此忧虑传媒可能会在大选日前公布预先投票日票站调查的结果,从而影响到选举的公平及公正。经过考虑之后,我们同意不应在这个重大的问题未解决前,便在二OOO年立法会选举中实施预先投票的计划。因此,我们建议删除草案内有关预先投票的条文。我们会在稍后时间就这方面的问题详细考虑,希望能在下次二OO四年选举时以有效方式提出给各位议员考虑和通过。
选举程序终止 ──────
有关终止选举程序的安排,我们在考虑了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建议删除容许地方选区的选举主任在提名期结束后将多出的获提名人的姓名加入候选人名单内,以填补名单上已逝世或丧失参选资格的候选人的空缺。我们亦建议规定功能界别的选举主任在提名期后但在投票结束前,如得悉有候选人逝世或丧失参选资格,必须终止有关的选举程序。
功能界别的选民划分 ─────────
另外,政府将提出修正案,就个别功能界别的选民划分作轻微的修改。我们建议把数个在有关界别内具代表性的团体,加入航运交通界、批发及零售界和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我们亦应议员的建议,提出一些技术性的修正案,把列为附表的选民清单重新排列,令这些清单更清楚及易于阅读。
更新选举委员会当然议员名单的机制 ────────────────
我们应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建议,提出修正案,设立更新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名单的机制。我们建议,所有在二OOO年六月三十日担任立法会议员或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士,将被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如果担任立法会议员或港区人大代表的人士在这方面的身份有改变时,那些不再担任这些职位的人士,将不再成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而那些新当选的立法会议员或港区人大代表,将取而代之,被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宗教界界别分组 ───────
我们亦会提出修正案,就宗教界界别分组的提名程序,作出技术性的修订。现行条例规定,如某个指定宗教团体提名的人士数目,超过该团体的获配席位数目,则该团体必须明示那些获提名的人士应获优先挑选的名次。假若某个指定团体并没有明示那些获提名的人士应获优先挑选,有关条文并没有提及如何处理这情况。因此,我们建议提出一项技术性的修订,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选举主任应以抽签方式,决定那些获该团体提名的人士可以成为选举委员会委员。
我们深信,经政府修正的《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将能为二OOO年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确立最合适的安排。我希望议员能予以支持,通过政府所提出的各项修正案。至于有关政府修正案和议员修正案的详情,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逐一解释及表达政府的意见。
刚才有几位议员希望我们作出解释,政府曾打算提出修正案,就社会福利界及医学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划分作出修订。可能有议员对政府的建议有误解。我想在此清楚说明,我们建议这两项修正案与原有条文的条正案只在某些细节作出较妥善的安排,作出改善。我想稍为解释一下我们的目的,事缘经过与多位议员广泛的讨论,我们了解到不少议员向我们表示会支持这两项修正案,令修正案大有机会获得通过。所以在此情况下,我们要认真考虑这两项修正案是否需要就某些条文作出改善,使它们的运作更加畅顺。所以我们建议的目的是非常简单,我门希望在此情况下有关修正案的运作能更加畅顺,我在此强调,我们提出这要求,是完全符合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我们是按照立法会《议事规则》提出我们的要求,当然我们的要求立法会主席已经有裁决,我们亦绝对尊重立法会,我们对立席的裁决不持异意。所以,对于刚才有议员批评我们根据《议事规则》提出修正案的做法是不尊重立法会的讲法,我是无从理解,亦绝对不能认同。
最后,多位议员所提出的其他各点,其实亦与今日的条例草案无关,但我觉得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李永达议员所提出有关政府有权无票,议员有票无权的情况,我觉得他所讲的是一语中的,说出了我们现时面对的困境,我觉得今天不是一个适当的场合在此继续此问题的辩论,但我可以向各位议员表示,我们在政府内部亦很关注此问题,我希望日后有一个更加适合的场合我们能够畅谈此问题。
最后,多谢主席给予我机会发表我们对于此条例草案的初步看法,希望稍后时间能就着我们对各项的修订,作出我们的表述理据,多谢。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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