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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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今日(星期五)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草案第4条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4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在于加强规管劳合社在香港的营运活动,以及要求保险人提供更多及更及时的资料,以提高保险业规管制度的效能。

  条例草案第4条是有关劳合社须遵从的规定,建议的条文旨在将劳合社的规管改为与保险人相似。

  第4条的修正是应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的建议而就条文的草拟方式作出改善,内容则与草案第4条原先的立法意图一致。

  修正案(a)、(c)及(d)项属技术性修订: 更精确细致地说明原建议条文中提述「劳合社及其成员」是指劳合社,劳合社任何成员或作为一个整体的劳合社各成员。

  修正案(b)项拟修正原建议的第50B(4)条,该条文关乎保险业监督在认为劳合社的获权代表不再适合任该职时,要求劳合社将该代表撤职的程序。我们现按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的建议,将当中有关上诉的程序作更具体的说明。修正案建议增加的部份主要说明保险业监督所发的反对通知书何时生效,以及在上诉期间该通知书依然有效,即有关代表需在通知书指明的日期离职。在上诉成功后,劳合社可将有关代表复职。

  谢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