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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只发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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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工务局局长李承仕今日(星期五)在立法会会议席上于委员会审议阶段就《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附表4第1,5,12及22各条,附表10第12条及附表11至15的第1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政府现建议不论是否涉及制定附属法规与否,对"总督"的提述一律改为"行政长官"。

  政府亦建议在草案的「保留条文」内以「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取代原本建议的「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这项建议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附件III第10项的文本而作出的。

  多谢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五)